#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57号；**成文日期**：2000-01-18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359/content.html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