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成文日期**：2018-11-02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29/content.html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投诉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