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415号；**成文日期**：2008-05-14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07038/content.html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200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