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273号；**成文日期**：2010-06-1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7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