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813号；**成文日期**：2006-08-28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139/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