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成文日期**：2022-08-0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017/content.html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约》对我国生效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2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第二款的规定，《公约》将于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二、《公约》对我国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公约》将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详见附件），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公约》文本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税收协定目录.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