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525号；**成文日期**：1999-08-03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308/content.html

近接教育部来函，称由教育部与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及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立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高等教育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教育部1999年6月10日印发的《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要求对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文到之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再退税。         三、各地应加强对该免税项目的监管，要求设岗的高等学校将聘任的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