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成文日期**：2010-07-09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76/content.html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