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521号；**成文日期**：1994-09-15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51/content.html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812号《关于××××航空公司开辟大阪--青岛航线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日两国政府于1984年6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关于××××航空公司开辟大阪--青岛航线的通知》（民航总局函[1994]812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