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8〕67号；**成文日期**：2008-06-06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153/content.html

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帮助地震灾区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就地震灾区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的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