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成文日期**：2018-05-1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8/content.html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