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87号；**成文日期**：1998-05-27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48/content.html

为加强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请，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海关经审核，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贸易列入出口贸易统计。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复出口的上述业务，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税。凡不能按照退税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原件的，各地主管退税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