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成文日期**：2025-09-28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3496/content.html

为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对违法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依规报送涉税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有《规定》第十条所列举行为的，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属于《规定》第十条所称“情节严重”： （一）一个年度内累计2次（含）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漏报涉税信息的； （二）累计2次（含）以上瞒报、谎报涉税信息的； （三）通过为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批量办理登记注册、更改店铺唯一标识码以及其他方式违规引导或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转换收入性质或者分拆收入，导致报送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四）伪造、篡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或者协助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伪造、篡改涉税信息，导致报送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五）以暴力、威胁、公开抵制等方式，拒不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第十条的严重情形。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拟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互联网平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层级，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实施责令停业整顿。 四、对停业整顿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限制其开具发票，对其接受发票进行预警提示；由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的税务机关通报处罚情况，并按程序提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五、违法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经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的税务机关确认后，会同监管部门及时停止相关处罚处置措施。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