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地字〔1989〕113号；**成文日期**：1989-11-17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86/content.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各类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由其领受单位和个人负责贴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上述证照时，应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保证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规范、统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票粘贴位置。营业执照正本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左下角花边框内;商标注册证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内页右上角(“使用商品类”右面)边框内。 　　二、粘贴的印花一律采用5元面值的税票，税票粘贴应端正、清洁，在税票与证照的骑缝处，用钢笔或圆珠笔画两条横线注销，画销笔迹要整齐、清晰(示意图附后)。 　　三、纳税地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核发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时，加收5元印花税款，按规定期限一并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四、为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发的证照监督纳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并按代售金额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 　　五、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六、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对已贴印花税票的证照，粘贴位置及注销办法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再揭下重贴，待更换新的证照时，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和有关事宜，由各地税务机关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商，共同贯彻执行。 　　附：画线注销示意图（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