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101号；**成文日期**：2004-08-03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634/content.html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