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7〕11号；**成文日期**：1997-01-10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090/content.html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