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55号；**成文日期**：2005-09-30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725/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推迟至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存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的要求，向办理教育储蓄的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