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89）国税地字第044号；**成文日期**：1989-05-17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74/content.html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