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88)国税地字第20号；**成文日期**：1988-11-18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50/content.html

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你局（88）宗发字38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国税地字第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作了解释，即“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