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1990〕173号；**成文日期**：1990-10-12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04/content.html

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     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六、关于代扣汇总缴纳     1.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2.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3.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中。     为了方便代扣汇总缴纳，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0.10元的免税，超过0.10元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4.代扣印花税时，当地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依据本文规定并参照（89）国税地字第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1990年1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