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1〕1187号；**成文日期**：1991-09-01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09/content.html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