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89）国税地字第013号；**成文日期**：1989-02-02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66/content.html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