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1〕1404号；**成文日期**：1991-11-01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11/content.html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