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2〕1640号；**成文日期**：1992-11-16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16/content.html

近年来，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建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批发、交易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将有更大发展，数量会越来越多。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为了便于各地掌握和执行，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一般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按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征收印花税，有利于印花税政策的统一和征收管理；同时，印花税的适用税率很低，负担很轻，征税不仅不会影响批发及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育，还会有助于对各类市场的管理和促其健康发展。因此，对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按照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一些省、市建立并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在这类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亦应按照统一规定征收印花税。但对其属于区域内的特殊情况，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酌情处理并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严格加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