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0〕853号；**成文日期**：1990-07-18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98/content.html

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