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89）国税地字第122号；**成文日期**：1989-11-10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84/content.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