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地字〔1989〕141号；**成文日期**：1989-12-22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88/content.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