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89）国税地字第089号；**成文日期**：1989-08-17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81/content.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企业用地的特点，现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除上述各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其他占地，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地方煤炭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划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参照上述规定具体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