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0〕04号；**成文日期**：1990-01-25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91/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法规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0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