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法国阿尔斯通、日本三菱重工、三菱商事、英国XX工程公司向重庆珞璜电厂、江北电厂销售成套设备有关征税和适用税收协定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89）国税外字第067号；**成文日期**：1989-03-23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69/content.html

重庆市税务局： 重税外发〔1 9 8 8〕60号来文收悉。关于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为重庆珞璜电厂、重庆江北燃机电厂分别同外商签订成套设备合同，由法国阿尔斯通公司为珞璜电厂提供两套36万千瓦燃煤机组成套设备，总价款256349924美元；由日本三菱重工（株）、三菱商事（株）为珞璜电厂提供炉烟脱硫系统设备，总价款36400000美元；由英国江布朗工程有限公司为江北电厂提供10万千瓦联合循环机组成套设备，总价款44635998 美元。现就你局来文对上述三项合同所提出的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一是关于能否适用财政部〔83〕财税字第149号《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问题。 上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所说“与我国企业签订销售机器设备的贸易合同”，是指我国现有企业为更新设备同外商签订的机械贸易合同，不包括为新建项目或新建企业提供成套设备所签订的供货合同；所说"按该项合同规定，派工程技术人员来华指导设备安装，解释技术资料和培训人员……”，指机械贸易附带的，与机械设备的安装操作或使用直接有关的技术指导服务，不包括为实施整个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所说“提供与设备的安装使用有关的设计劳务”。是指按合理布置安装机械设备的平面设计，不包括土建设计和工程设计。重庆珞璜电厂和重庆江北电厂是新建企业，阿尔斯通公司、三菱重工（株）、三菱商事（株）和江布朗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成套设备，承担土建设计和工程设计，并派出人员实施现场技术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超出一般机械贸易的销售服务，不适用上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上述暂行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但对所得税的征收，应考虑到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 二、关于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问题 （一） 日本三菱重工（株）、三菱商事（栋）为重庆珞璜电厂提供成套设备，承担工程土建设计并对整个工程项目实施现场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不应适用中日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应按照中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仅以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为常设机构"征收所得税。 （二）英国江布朗工程有限公司为重庆江北电厂提供成套设备所收取的项目费用，应按照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按技术费征收所得税。该条所说的“技术费”，在该条第三款已有解释，应包括监督管理、技术指导服务、人员培训、工程设计、土建设计等费用，即合同总价款扣除设备价款后的全部余额。如果其中包括支付给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的雇人员的款项。可以依照协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准予扣除。但应由其列出支付给每一人员款项的明细表，报经当地税务局审查核定，如果认为其显然不合理，又一时无法核实，可暂予承认，并把情况上报。由国家税务局长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通过情报交换进行查证。 （三）法国阿尔斯通公司为重庆珞璜电厂提供成套设备，承担土建设计、工程设计以及施工、安装、试车等项技术指导，其上述服务已超出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所述“提供的为装配或安装该设备或器材的监督管理活动”的范围，不应适用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应按照中法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