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武警部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地字〔1989〕120号；**成文日期**：1989-11-10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83/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税的规定办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的工厂，凡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其他产品的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的企业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占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无租出借的，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四、武警部队所办的服务社用地，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