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88）国税地字第13号；**成文日期**：1988-10-12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46/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1988年10月1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