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89)国税地字第083号；**成文日期**：1989-08-12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79/content.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对军队系统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三、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七、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在1990年底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占地，应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