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地字〔1988〕37号；**成文日期**：1988-12-31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63/content.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级保险公司按其账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三、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 四、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