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1990〕200号；**成文日期**：1990-11-27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05/content.html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