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需提供的“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车辆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
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提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中华
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证明纳税人符合享受免征
车辆购置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
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
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
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
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1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
诺：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申报免征厂牌型号为           、车辆
识别代号/车架号为      、申报计税价格为          元（人民币）的
车辆的车辆购置税。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有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
车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自行留存，
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申报计税价格”请
按照该车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填写。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2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需提供的“公共汽电车辆
            认定表”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
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
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
辆认定表，证明纳税人符合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
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
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
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
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
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
诺：
                  3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申报免征厂牌型号为           、车辆
识别代号/车架号为   、申报计税价格为         元（人民币）的
车辆的车辆购置税。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有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含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自行留存，以备
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申报计税价格”请
按照该车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填写。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4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需提供的“专用车证”实行
               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
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
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提供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专用车证，证
明纳税人符合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
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
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
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
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
诺：
                  5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申报免征厂牌型号为           、车辆
识别代号/车架号为   、申报计税价格为         元（人民币）的
车辆的车辆购置税。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有关防汛专用车证、森林
消防专用车证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申报计税价格”请
按照该车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填写。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6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
   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
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有关规定，需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根据
纳税人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时，应申
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
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
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
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
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
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
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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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纳税人承诺
    本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  对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家庭成员
信息如下：
    姓名（关系）
         ：
    身份证件号码：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二）（  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转让位
于             的房产，符合如下条件：
    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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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
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
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
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
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或者合伙企
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证明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属于合伙
企业合伙人。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
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或者合伙企业合
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
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
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
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9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就办理
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是个体
工商户/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法登记的
经营者/合伙人。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个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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