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 财税〔2018〕76号　2018年发布，自2018-01-01执行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国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18〕76号 发布/施行： 2018年发布，自2018-01-01执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www.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18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