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附加税费情况表）
                                      税（费）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减免政策适用主体                  □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
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是 □否
                                                  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
                                                 本期减免税（费）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试点建设培育产
                计税（费）依据
                                                    额       减免政策      教融合型企业
                       留抵     税（费）    本期应纳税                                                   本期已缴      本期应补（退）税
                  增值
            增值         退税     率（%）     （费）额      减免                            减免             税（费）额       （费）额
税（费）种             税免                                    减免税   减征比                   本期抵免
            税税         本期                        性质                  减征额       性质
                  抵税                                   （费）额   例（%）                   金额
             额         扣除                        代码                            代码
                   额
                        额
                                     5=（1+2-3）                       9=（5-7）
            1      2      3    4                  6      7       8             10    11        12       13=5-7-9-11-12
                                        ×4                             ×8
城市维护
        1                                                                      ——   ——
 建设税
教育费附
        2
 加
地方教育
        3
 附加
 合计     4   ——    ——   ——     ——                              ——               ——
                                         当期新增投资额                 5
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     □是 □
                                        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                6
       业抵免政策            否
                                        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7
                                    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8
  可用于扣除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使用情况                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9
                                    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10
  填写说明：
  1.“税（费）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附加税费应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3.“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适用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4.“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填写本项。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在“个体工商户”处勾选；纳税人是小型微利
  企业的，在“□小型微利企业”处勾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勾选“小型微利企业” 。
  5.“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填写适用减免政策的起止月份，不得超出当期申报的税款所属期限。
  6.“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
  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
  7.第 5 行“当期新增投资额” ：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8.第 6 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 ：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9.第 7 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10.第 8 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本栏等于《附列资料二》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
  退税”。
  11.第 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12.第 10 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
  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13.第 1 列“增值税税额”：填写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14.第 2 列“增值税免抵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
  15.第 3 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本期因增值税留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大于第 1 行第 1 列与第 1 行第 2 列之和时，
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分别按对应行第 1 列与第 2 列之和填写。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大于 0）小于或等于第 1 行第 1 列与第 1 行第 2 列之和时，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分别按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对应填写。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小于等于 0）小于或等于第 1 行第 1 列与第 1 行第 2 列之和时，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均填写 0。
16.第 4 列“税（费）率”：填写适用税（费）率。
17.第 5 列“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增值税
免抵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税（费）率。
18.第 6 列“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优惠不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不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19.第 7 列“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20.第 8 列“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    （财税〔2022〕XX 号）确定的减征比例填写。
21.第 9 列“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征额。计算公式为：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
-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22.第 10 列“减免性质代码”：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分别
填写教育费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 61101402、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 99101401。不适用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的
则为空。
23.第 11 列“本期抵免金额”  ：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24.第 12 列“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该列不包括本期预缴应补（退）税费情况。
25.第13 列“本期应补（退）税（费）额”：该列次与主表第39 至41 栏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
期减免税（费）额-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金额-本期已缴税（费）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