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
           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
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
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
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
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
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
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销
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
              1
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
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
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
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
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所注明的
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
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
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栏目
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
                2
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
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
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
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
数”之和。其中，第 13、20、25、32、36、38 栏及第 18 栏“实
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
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
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 1 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
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
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
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
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
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第 9 列第 6、7 行之和；
                   3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9 列第 6、7 行之和。
  （十六）第 2 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
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
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
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
售额。
  （十七）第 3 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
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 4 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
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
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
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
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7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
  （十九）第 5 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
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4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
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
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8 至 13b 行之和-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
   （二十）第 6 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
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
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
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
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 7 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
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
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
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16、17 行之和。
   （二十二）第 8 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
                    5
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
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18、19 行之和。
  （二十三）第 9 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
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
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
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 10 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
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
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
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 11 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
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
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2、4、5
行之和-第 14 列第 7 行）；
                    6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7 行。
   （二十六）第 12 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
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
月数”＝《附列资料（二）》第 12 栏“税额”。
   （二十七）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按上一
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二十八）第 14 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
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
月数”＝《附列资料（二）》第 13 栏“税额”。
   （二十九）第 15 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
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
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 16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
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8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 19 栏。
   （三十一）第 17 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
                      7
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按表中
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三）第 19 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
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
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
“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即
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
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
税人（下同）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
列资料（四）》第 6 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 7 行“即
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三十四）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
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五）第 21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
                8
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
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
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10 列第 8、9a、10、11 行之和-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 列第
9b、12、13a、13b 行之和-第 14 列第 15 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 列第 15 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
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 22 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
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
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
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
维护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政策可扣减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可填
列的减按征收对应的减征增值税税额等。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
                      9
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
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 19 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 24 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
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 25 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
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
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
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
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 26 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
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 27 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
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
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
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
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
下期继续抵减。
               10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
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
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
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
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
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
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 29 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 30 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
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 31 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
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
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
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
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
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 33 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
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
              11
算填写。
  （四十八）第 34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
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
填写。
  （四十九）第 35 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
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
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 36 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
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
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 37 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
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
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
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
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
相同。
  （五十三）第 39 栏“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栏“一
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 1 行第 11 列。
               12
  （五十四）第 40 栏“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本栏“一般项目”
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 2 行第 11 列。
  （五十五）第 41 栏“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本栏“一般项目”
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 3 行第 11 列。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
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
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 1 至 2 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 3 至 4 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 5 至 6 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
售情况。
  4.第 7 至 8 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
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 9 至 11 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第 1 至 11 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
                13
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 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
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
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 5 列对应各行次
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 5 栏等于《附列资料（三）》第 5 列第 3
行与第 4 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
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 13 行。
  7.第 13 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
列各行次＝第 11 列对应各行次-第 12 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
人不填写。
  8.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第 2 行、第 4 行：若本行第 12 列为 0，则该行次第 14
列等于第 10 列。若本行第 12 列不为 0，则仍按照第 14 列所列
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
按实际填写。
  本列第 5 行＝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
                 14
税率。
  本列第 7 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
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2 条第（2）项
第③点的说明。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
次征收率。
  本列第 13 行“预征率%”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
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4 条第（2）项。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
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 1 至 5 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
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
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
般征税项目。
  2.第 6 至 7 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
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
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
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6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
               15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
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
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
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
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7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
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
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
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
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
               16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
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
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该栏不按第 14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 8 至 12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
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
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
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
征税项目。
     4.第 13a 至 13c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
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 13a 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
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 13b、13c 行“预
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
人。
     （1）第 13a 至 13c 行第 1 至 6 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
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 13a 至 13c 行第 14 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
                     17
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 14 至 15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
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
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
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14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
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
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
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
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
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15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
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
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
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
               18
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
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
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
  6.第 16 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 17 行“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8.第 18 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
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
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
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 19 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
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
               19
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
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
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 1 至 12 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
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
额。
     1.第 1 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
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
栏应等于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适用取消增值
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
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认证相符”（下同）。
     2.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
是第 1 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的部分。
     3.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
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
     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20
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 1 至 3 栏对应栏
次中。
  第 1 至 3 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
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
算用于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
额情况除外。
  4.第 4 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
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
等于第 5 至 8b 栏之和。
  5.第 5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
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
  6.第 6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
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
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
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
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21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
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
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 7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
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 8a 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
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时加计
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9.第 8b 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
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
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10.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
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
额。
     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
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
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
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
                   22
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第 4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11.第 10 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
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
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
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 10
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税额≤第 1
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 4 栏“其他扣税凭证”税
额。
     12.第 11 栏“（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
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
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3.第 12 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反映本期申报
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 13 至 23b 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
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
                  23
况。
     1.第 13 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
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 14 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
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 15 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
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 16 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
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 17 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
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
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 18 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
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
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 19 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 20 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
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24
  9.第 21 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
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
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 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
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
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
次填入负数。
  12.第 23b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
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 24 至 34 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
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
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情况。
  1.第 24 至 28 栏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括从小规模
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
核算用于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
税额情况除外。
  2.第 25 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
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
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3.第 26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
                25
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
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 27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
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
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5.第 28 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
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
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纳税人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待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
填写在第 24 至 28 栏对应栏次中。
     6.第 29 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
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
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
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
证。该栏应等于第 30 至 33 栏之和。
     7.第 30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
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
况。
     8.第 31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
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
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
                 26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9.第 32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
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 33 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
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 35 至 36 栏“四、其他”各栏。
  1.第 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
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纳税人本期认证相符的通
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本栏次中。
  2.第 36 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 1 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
（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
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
                27
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 3 行和第 4 行之和等于
《附列资料（一）》第 11 列第 5 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
列资料（一）》第 11 列第 13a、13b 行之和。
  （四）第 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
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
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
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 6 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 4 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
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五）第 3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
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
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 4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
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
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 2 列对应各行次+第 3 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 5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
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
                 28
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 1 列
对应各行次。
 （八）第 6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
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
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对应各行次-第 5 列对应各行次。
 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
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一）税额抵减情况
 1.本表第 1 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
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
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2.本表第 2 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
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
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3.本表第 3 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
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
额的情况。
 4.本表第 4 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
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
情况。
              29
   5.本表第 5 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
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
情况。
   （二）加计抵减情况
   本表第 6 至 8 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
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 8 行“合计”等
于第 6 行、第 7 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 1 列“期初余额”
               ：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 2 列“本期发生额”
                ：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
减额。
   3.第 3 列“本期调减额”
                ：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
抵减额。
   4.第 4 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 5 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
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 4 列≥0，且第 4 列<主表第 11 栏-主表第 18 栏，则第
5 列＝第 4 列；
   若第 4 列≥主表第 11 栏-主表第 18 栏，则第 5 列＝主表第
11 栏-主表第 18 栏；
   若第 4 列<0，则第 5 列等于 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
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
                   30
“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
                    “本月数”列对应
数据。
  6.第 6 列“期末余额”
              ：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
中所列公式填写。
  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
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
  1.“税（费）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附加税费应
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3.“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

策”：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4.第 5 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

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

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5.第 6 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

可抵免金额”。

  6.第 7 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7.第 8 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填写本期

               31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本栏等于《附列资料

二》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8.第 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填写上期

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9.第 10 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

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

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

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10.第 1 列“增值税税额”：填写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

税额。

   11.第 2 列“增值税免抵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核准

的增值税免抵税额。

   12.第 3 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本期因增值税留

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大于第 1 行第 1

列与第 1 行第 2 列之和时，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分别按对应行第 1

列与第 2 列之和填写。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大于 0）小于或

等于第 1 行第 1 列与第 1 行第 2 列之和时，第 3 列第 1 至 3 行

分别按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对应填写。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

（小于等于 0）
       小于或等于第 1 行第 1 列与第 1 行第 2 列之和时，

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均填写 0。

   13.第 4 列“税（费）率”：填写适用税（费）率。
                       32
     14.第 5 列“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

（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

税（费）额=(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

额)×税（费）率。

     15.第 6 列“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

型企业抵免不填列此列。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16.第 7 列“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

额。

     17.第 8 列“减免性质代码”：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

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

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分别填写教育费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

免性质代码 61101402、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

码 99101401。不适用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的则为

空。

     18.第 9 列“本期抵免金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

型企业本期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19.第 10 列“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

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该列不包括本期预缴应补（退）税费情

况。

     20.第 11 列“本期应补（退）税（费）额”：该列次与主表
                  33
第 39 至 41 栏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

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试点建设培育产

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金额-本期已缴税（费）额。

  八、《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
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
期数”和第 16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
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申报表
主表，申报表主表是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
人适用）》或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
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
值税优惠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
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所列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
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第 1 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
               34
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3.第 2 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4.第 3 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
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
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 3 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
第 23 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
表第 16 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6.第 5 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
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
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
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
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
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所列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
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出口免税”填写增值税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
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
                35
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 1 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
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申报表主表第 8 行
“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4.第 2 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
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
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 4 列：本列不填写。
  7.第 5 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不填写本列。小规模纳
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 0。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 5 列“免税额”＝第 3 列“扣除后
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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