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
            》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2018 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12 月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封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封面填报说明..........................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4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9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10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 22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9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30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39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41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42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47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49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53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55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60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61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64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65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70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72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78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79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86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87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98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99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03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104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111




                                                                                                                                    -I-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115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116




- II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封面




                （A 类 , 2017 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
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受理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受理税务机关（章）：


代理机构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封面

                        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以下简称“申
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
报。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年度中间
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 1 月 1 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
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
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4.“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聘请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是否填报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
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填报的表单。




                                                    -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
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
“□”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
关报送。各表单有关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
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
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
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4-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
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
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
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
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
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扣除完毕
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



                                          -5-
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
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
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填报本表。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
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
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
和金额情况。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
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1.《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适用于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填
报，反映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
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
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
和金额情况。
      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



-6-
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
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
未扣减情况。
  2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
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
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
结转情况。
  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
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
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7-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
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
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
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情况。
      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A10901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
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8-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101 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102 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103 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                    104 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
105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106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是□否
107 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写代码）                    108 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 年版）            □是□否
109 小型微利企业                    □是□否       110 上市公司        是（□境内□境外）□否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201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是         202 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是
203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分国（地区）不分项        □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20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是         205 创业投资企业                           □是
20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7 非营利组织                            □是
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130 纳米 □65 纳米
210 科技型   210-1   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 1                       210-2 入库时间 1
中小企业      210-3   年（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 2                       210-4 入库时间 2
21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         211-1 证书编号 1                   211-2 发证时间 1
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11-3 证书编号 2                   211-4 发证时间 2
212 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            □一般性□特殊性       213 重组交易类型（填写代码）
214 重组当事方类型（填写代码）                        215 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                         年   月
216 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            □是    217 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是
218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是    219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是
220 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是    22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是
222 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是    223 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是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
                                    投资比  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                    国籍（注
    股东名称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例（%）      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册地址）




  其余股东合计           ——        ——                                                ——


                                                                        -9-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
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
部分内容。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一、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 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
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
                             类型
  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100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
  210
                       收管理办法》
         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220
                       征收管理办法》
  230                  总机构（省内）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
  311
                                     并按比例纳税）
         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   需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
  312
                                     但不就地缴纳）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
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
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
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 10 -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
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102 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101 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
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
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 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
小数点后 2 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
相关指标。
  4.“104 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
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
计算方法同“103 资产总额”。
  5.“105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
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
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 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
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
                          类型
  代码
                  大类               小类
   110                    一般企业
   120                    银行
   130   企业会计准则           证券
   140                    保险
   150                    担保

                                        - 11 -
         200   小企业会计准则
         300   企业会计制度
         410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20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30                   医院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440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450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460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500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600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7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999   其他
     8.“108 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 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
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规定的格式编
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 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 号）等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10.“110 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
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
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
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1.“201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
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 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3.“203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
84 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
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政策，且根据财税〔2017〕84 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
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变更。
- 12 -
  4.“20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
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9 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
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 2003 年第 2 号发布，商务部令 2015 年第 2
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
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
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205 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创业
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9 号）
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
汇管理局令 2003 年第 2 号发布，商务部令 2015 年第 2 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
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
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
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
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均应填报本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
                          类型
   代码
                 大类                小类
   110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20   服务外包类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130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20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服务贸易类
   230                     文化技术服务
   240                     中医药医疗服务

                                              - 13 -
     7.“207 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纳税人按照企业类型从《软件、集成电路企
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类型
         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110                  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企业
         120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
         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
         140                  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
         150                  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210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2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30                  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11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12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一般软件企业
         313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4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
         321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22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3                  成软件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4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500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600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代码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具体说明如下：
     （1）“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4 -
  （3）“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
    “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
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
    “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
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具
体说明如下：
  （1）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
〔2016〕49 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不低于 2 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25%”的规定。
  （3）
    “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
49 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研
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
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的规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
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等文件
规定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
    “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 15 -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
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其中：软件产品自
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的规定。
     （2）“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
〔2016〕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
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的规定。
     （3）“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
〔2016〕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
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的规定。
     （4）“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
〔2016〕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
低于 800 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
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的规定。
     （5）“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
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

- 16 -
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的规定。
  （6）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
享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
符合财税〔2016〕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
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嵌入式
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3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
低于 25%”的规定。
  （7）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
享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
符合财税〔2016〕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
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嵌入式
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3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
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研究开发人
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的规定。
  （8）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
享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
符合财税〔2016〕4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
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嵌入式
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3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 800 万美元，软
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的规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 17 -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
6 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
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6 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9.“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或集成
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
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
产项目的，选择“130 纳米”，投资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
生产项目的，选择“65 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130 纳米”和
“65 纳米”
      。
     纳税人既符合“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
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 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
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
“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
（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
“210-3    （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所属期下一年度）
入库编号”
    。若纳税人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
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
项目中；若纳税人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
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
“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均应填报本项。
     11.“21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
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
“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

- 18 -
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 2015 年 10 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 3 年，2018 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 2018 年 11 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
人在进行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
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
              “211-2”
                    “211-3”
                          “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
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212 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
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
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 重组交易类型”和“214 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 重组事项税务处
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 重组交易类型”和“214 重组当事方类型”。
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
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发
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
             重组交易                   重组当事方
  代码             类型          代码          类型
  100   法律形式改变               ——          ——
                             210   债务人
  200   债务重组
                             220   债权人
                             310   收购方
  300   股权收购                 320   转让方
                             330   被收购企业
                             410   收购方
  400   资产收购
                             420   转让方
                             510   合并企业
  500   合并                   520   被合并企业
                             530   被合并企业股东
                             610   分立企业
  600   分立                   620   被分立企业
                             630   被分立企业股东
  14.“215 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
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 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
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 19 -
     16.“217 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
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发布）
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 3 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
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
     17.“218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
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18.“219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
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
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
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
等文件规定，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
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9.“220 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
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
     20.“22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0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
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
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
     21.“222 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
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4〕10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
理事项的，选择“是”。
     22.“223 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 号）等文件规定，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三、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 20 -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 10 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
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
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
超过 10 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 21 -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
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
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
整后所得”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
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
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
取自《利润表》
      （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
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
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
算以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 1-13 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
                                      “其他收益”




- 22 -
“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
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4000）第 19 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
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信用减值损失”
                                “净敞口
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 10 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 10 行＝第
1-2-3-4-5-6-7+8+9 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
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
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 2 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
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
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
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
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 3 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 4 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
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 5 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 6 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 7 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
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 8 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 23 -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
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
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
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
号填列。
     9.第 9 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
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
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
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 10 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
15 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
     11.第 11 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
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
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A103000)填报。
     12.第 12 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
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
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A103000)填报。
     13.第 13 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4.第 14 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且已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
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 15 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
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
                               “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 16 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



- 24 -
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
                               “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 17 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
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填报。
  18.第 18 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
亏损时，填报 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
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
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 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
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 20 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
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 21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
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 22 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
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 19-20-21-22 行金额。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
算结果为负数的，本行按 0 填报。
  24.第 24 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 25%。
  25.第 25 行“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第 23×24 行金额。
  26.第 26 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 27 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
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 28 行“应纳税额”：填报第 25-26-27 行金额。
  29.第 29 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
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8000）
填报。



                                              - 25 -
     30.第 30 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
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8000）填报。
     31.第 31 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 28+29-30 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
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
28+29-30 行）×“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32.第 32 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
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
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 33 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 31-32 行金额。
     34.第 34 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
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 35 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
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 36 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
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
（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0 行＝第 1-2-3-4-5-6-7+8+9 行。已执行财会〔2018〕15 号的纳税人，不执
行本规则。
     2.第 13 行＝第 10+11-12 行。
     3.第 19 行＝第 13-14+15-16-17+18 行。
     4.第 23 行＝第 19-20-21-22 行。



- 26 -
   5.第 25 行＝第 23×24 行。
   6.第 28 行＝第 25-26-27 行。
   7.第 31 行＝第 28+29-30 行。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
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 31 行＝（第 28+29-30 行）×表 A000000
“102 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8.第 33 行＝第 31-32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1 行＝表 A101010 第 1 行或表 A101020 第 1 行或表 A103000 第 2+3+4+5+6 行
或表 A103000 第 11+12+13+14+15 行。
   2.第 2 行＝表 A102010 第 1 行或表 A102020 第 1 行或表 A103000 第 19+20+21+22
行或表 A103000 第 25+26+27 行。
   3.第 4 行＝表 A104000 第 26 行第 1 列。
   4.第 5 行＝表 A104000 第 26 行第 3 列。
   5.第 6 行＝表 A104000 第 26 行第 5 列。
   6.第 9 行＝表 A103000 第 8 行或者第 16 行（仅限于填报表 A103000 的纳税人，其
他纳税人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填写）。
   7.第 11 行＝表 A101010 第 16 行或表 A101020 第 35 行或表 A103000 第 9 行或第 17
行。
   8.第 12 行＝表 A102010 第 16 行或表 A102020 第 33 行或表 A103000 第 23 行或第
28 行。
   9.第 14 行＝表 A108010 第 14 列合计-第 11 列合计。
   10.第 15 行＝表 A105000 第 45 行第 3 列。
   11.第 16 行＝表 A105000 第 45 行第 4 列。
   12.第 17 行＝表 A107010 第 31 行。
   13.第 18 行：
   （1）当第 13-14+15-16-17 行≥0,第 18 行＝0；
   （2）当第 13-14+15-16-17＜0 且表 A108000 第 5 列合计行≥0,表 A108000 第 6 列
合计行＞0 时,第 18 行＝表 A108000 第 5 列合计行与表 A100000 第 13-14+15-16-17 行



                                                              - 27 -
绝对值的孰小值；
     （3）当第 13-14+15-16-17＜0 且表 A108000 第 5 列合计行≥0,表 A108000 第 6 列
合计行＝0 时,第 18 行＝0。
     14.第 20 行：
         当第 19 行≤0 时，第 20 行＝0；
         当第 19 行＞0 时，
         （1）第 19 行≥表 A107020 合计行第 11 列，第 20 行＝表 A107020 合计行第 11
            列；
         （2）第 19 行＜表 A107020 合计行第 11 列，第 20 行＝第 19 行。
     15.第 21 行＝表 A106000 第 11 行第 9 列。
     16.第 22 行＝表 A107030 第 15 行第 1 列。
     17.第 26 行＝表 A107040 第 33 行。
     18.第 27 行＝表 A107050 第 7 行第 11 列。
     19.第 29 行＝表 A108000 合计行第 9 列。
     20.第 30 行＝表 A108000 合计行第 19 列。
     21.第 34 行＝表 A109000 第 12+16 行。
     22.第 35 行＝表 A109000 第 13 行。
     23.第 36 行＝表 A109000 第 15 行。




- 28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行次                 项   目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 A105010）                 *                           *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 A105020）
4      （三）投资收益（填写 A105030）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
5                                           *      *      *
          整确认收益
6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      *                     *
7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
8      （七）不征税收入                             *      *
9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 A105040）         *      *
10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11     （九）其他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 A105010）                *             *
14     （二）职工薪酬（填写 A105050）
15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
16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 A105060）           *      *
17     （五）捐赠支出（填写 A105070）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
21     （九）赞助支出                                     *                     *
22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23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
24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25                                          *      *                     *
               费用（填写 A105040）
26     （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27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
28     （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      *                     *
29     （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
30     （十七）其他
31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
32     （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 A105080）
33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
34     （三）资产损失（填写 A105090）
35     （四）其他
36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7+38+…+42）                 *      *
37     （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写 A105100）
38     （二）政策性搬迁（填写 A105110）                 *      *
39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 A105120）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
40                                          *
          写 A105010)
41     （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42     （六）其他                                *      *
43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44     六、其他                                 *      *
45     合计（1+12+31+36+43+44）                 *      *

                                                                - 29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
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
                  “扣除类调整项目”
                          “资产类调整项目”
                                  “特殊事项
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调增
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
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
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
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 1 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 2 行至第 11 行(不含第 9 行)进行填报。
     2.第 2 行“（一）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
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1 列金
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2 列金额。
     3.第 3 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
第 2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4 列金额。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金额。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金额的绝对值。
     4.第 4 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
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8 列的合计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2+9 列的合计金额。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



- 30 -
＜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的绝对值。
   5.第 5 行“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
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 6 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
人根据税收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
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 7 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
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
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若第 1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的绝对值。
若第 1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8.第 8 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
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
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
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
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 9 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40)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4 列金额。第 4 列“调
减金额”填报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4 列金额。
   10.第 10 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
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
整的金额。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折让金额和销货退
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
扣、折让的金额和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
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
金额的绝对值，第 4 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1.第 11 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



                                                    - 31 -
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的绝对值。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第 12 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 13 行至第 30 行(不含第 25 行)填报。
     13.第 13 行“（一）视同销售成本”：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1
列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14.第 14 行“
              （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1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5 列金额。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3 列“调增
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金额。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4 列
“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金额的绝对值。
     15.第 15 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
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
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
     16.第 16 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
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0，第 3 列“调增金额”
填报表 A105060 第 12 行金额。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60 第 12 行金额的绝对值。
     17.第 17 行“（五）捐赠支出”
                      ：根据《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
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70 第 8 行第 1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
报表 A105070 第 8 行第 4 列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70 第 8 行第 5 列
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70 第 8 行第 6 列金额。
     18.第 18 行“（六）利息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
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
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19.第 19 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



- 32 -
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
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 3 列“调增金额”填
报第 1 列金额。
  20.第 20 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
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21.第 21 行“（九）赞助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
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 A105060 中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22.第 22 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 1 列“账
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
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
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
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23.第 23 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
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
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
  24.第 24 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 3 列“调增金额”
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25.第 25 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政
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40 第 7 行
第 11 列金额。
  26.第 26 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
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
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
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27.第 27 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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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28.第 28 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
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8010 合计行第 16+17 列
金额。
     29.第 29 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
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30.第 30 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
的扣除类项目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
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31.第 31 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 32 行至第 35 行的合
计金额。
     32.第 32 行“（一）资产折旧、摊销”：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36 行第 2 列金额。第 2 列“税
收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36 行第 5 列金额。若表 A105080 第 36 行第 9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36 行第 9 列金额。若表 A105080 第 36 行第 9 列＜0，
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36 行第 9 列金额的绝对值。
     33.第 33 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
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 1 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
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若第 1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若第 1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的绝对值。
     34.第 34 行“
              （三）资产损失”：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90 第 28 行第 1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表 A105090 第 28 行第 5 列金额。若表 A105090 第 28 行第 6 列≥0，第 3 列“调增
金额”填报表 A105090 第 28 行第 6 列金额。若表 A105090 第 28 行第 6 列＜0，第 4 列
“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90 第 28 行第 6 列金额的绝对值。



- 34 -
   35.第 35 行“（四）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
资产类项目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36.第 36 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 37 行至第 42 行
的合计金额。
   37.第 37 行“（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根据《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1+4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2+5 列金额。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金额。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金额的绝对值。
   38.第 38 行“
            （二）政策性搬迁”：根据《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填报。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110 第 24 行金额。
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110 第 24 行金额的绝对值。
   39.第 39 行“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根据《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2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120 第 43 行第 1 列金额。第 2 列“税
收金额”填报表 A105120 第 43 行第 2 列金额。若表 A105120 第 43 行第 3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120 第 43 行第 3 列金额。若表 A105120 第 43 行第 3 列＜0，
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120 第 43 行第 3 列金额的绝对值。
   40.第 40 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视同销
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1 列金额。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3 列“调增
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金额。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4 列
“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1.第 41 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 1 列“账载金
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 2 列
“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
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



                                                       - 35 -
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的绝对值。
     42.第 42 行“（六）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
特殊事项金额。
     （五）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43.第 43 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
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
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
     44.第 44 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
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发布）
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45.第 45 行“合计”：填报第 1+12+31+36+43+44 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4+5+6+7+8+10+11 行。
     2.第 12 行＝第 13+14+…+23+24+26+27+28+29+30 行。
     3.第 31 行＝第 32+33+34+35 行。
     4.第 36 行＝第 37+38+39+40+41+42 行。
     5.第 45 行＝第 1+12+31+36+43+44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2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1 列；第 2 行第 3 列＝表 A105010 第 1 行
第 2 列。
     2.第 3 行第 1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2 列；第 3 行第 2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4 列；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3 行第 3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3 行第 4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的绝
对值。
     3.第 4 行第 1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8 列；第 4 行第 2 列＝表 A105030 第 10



- 36 -
行第 2+9 列；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行第 3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
第 11 列；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行第 4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的绝对值。
   4.第 9 行第 3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4 列；第 9 行第 4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
第 4 列。
   5.第 13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1 列；第 13 行第 4 列＝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6.第 14 行第 1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1 列；第 14 行第 2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5 列；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14 行第 3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14 行第 4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的
绝对值。
   7.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0，第 16 行第 3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0，第 16 行第 4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的绝对值。
   8.第 17 行第 1 列＝表 A105070 第 8 行第 1 列；第 17 行第 2 列＝表 A105070 第 8
行第 4 列；第 17 行第 3 列＝表 A105070 第 8 行第 5 列；第 17 行第 4 列＝表 A105070
第 8 行第 6 列。
   9.第 25 行第 3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1 列。
   10.第 28 行第 3 列＝表 A108010 第 10 行第 16+17 列。
   11.第 32 行第 1 列＝表 A105080 第 36 行第 2 列；第 32 行第 2 列＝表 A105080 第
36 行第 5 列；若表 A105080 第 36 行第 9 列≥0，第 32 行第 3 列＝表 A105080 第 36 行
第 9 列；若表 A105080 第 36 行第 9 列＜0，第 32 行第 4 列＝表 A105080 第 36 行第 9
列的绝对值。
   12.第 34 行第 1 列＝表 A105090 第 28 行第 1 列；第 34 行第 2 列＝表 A105090 第
28 行第 5 列；若表 A105090 第 28 行第 6 列≥0，第 34 行第 3 列＝表 A105090 第 28 行
第 6 列；若表 A105090 第 28 行第 6 列＜0，第 34 行第 4 列＝表 A105090 第 28 行第 6
列的绝对值。
   13.第 37 行第 1 列＝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1+4 列；第 37 行第 2 列＝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2+5 列；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0，第 37 行第 3 列＝表 A105100 第



                                                             - 37 -
16 行第 7 列；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0，第 37 行第 4 列＝表 A105100 第 16 行
第 7 列的绝对值。
     14.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38 行第 3 列＝表 A105110 第 24 行；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38 行第 4 列＝表 A105110 第 24 行的绝对值。
     15.第 39 行第 1 列＝表 A105120 第 43 行第 1 列；第 39 行第 2 列＝表 A105120 第
43 行第 2 列；若表 A105120 第 43 行第 3 列≥0，第 39 行第 3 列＝表 A105120 第 43 行
第 3 列；若表 A105120 第 43 行第 3 列＜0，第 39 行第 4 列＝表 A105120 第 43 行第 3
列的绝对值。
     16.第 40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1 列；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
第 40 行第 3 列＝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40
行第 4 列＝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17.第 45 行第 3 列＝表 A100000 第 15 行；第 45 行第 4 列＝表 A100000 第 16 行。




- 38 -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
报。纳税人根据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
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
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
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
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
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 号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 号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
具列报》
   （财会〔2017〕14 号发布）
                  （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的纳税人，若投资
收益的项目类别不为本表第 1 行至第 8 行的，则在第 9 行“九、其他”中填报相关会
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2.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3.第 3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
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 2-1 列金额。
  4.第 4 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
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第 5 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
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6.第 6 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
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 39 -
     7.第 7 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8.第 8 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
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按第 4-6 列金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 9 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
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按第 5-7 列金额填报。
     10.第 10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
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按第 9-8 列金额填报。
     11.第 11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3+10 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0 行＝第 1+2+3+4+5+6+7+8+9 行。
     2.第 3 列＝第 2-1 列。
     3.第 8 列＝第 4-6 列。
     4.第 9 列＝第 5-7 列。
     5.第 10 列＝第 9-8 列。
     6.第 11 列＝第 3+10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10 行第 1+8 列＝表 A105000 第 4 行第 1 列。
     2.第 10 行第 2+9 列＝表 A105000 第 4 行第 2 列。
     3.若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10 行第 11 列＝表 A105000 第 4 行第 3 列；若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10 行第 11 列绝对值＝表 A105000 第 4 行第 4 列。




- 40 -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实际发   税收规定   以前年度累计   税收   纳税调整     累计结转以后
                                  账载金额
                                          生额    扣除率    结转扣除额   金额    金额       年度扣除额
行次                项         目
                                   1      2     3       4      5    6（1-5）   7（2+4-5）

1    一、工资薪金支出                                   *       *                       *
                                                        *
2       其中：股权激励                                 *                               *

3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                       *

4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5       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6            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                           *                       *

7    四、工会经费支出                                           *                       *

8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       *                       *

9    六、住房公积金                                    *       *                       *

10   七、补充养老保险                                           *                       *

11   八、补充医疗保险                                           *                       *

12   九、其他                                       *       *                       *

13   合计（1+3+4+7+8+9+10+11+12）                   *




                                                                                 - 41 -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 号）、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8〕51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
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
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
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 2 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
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
第 1 列和第 2 列分析填报。
     （4）第 6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1-5 列金额。
     2.第 2 行“股权激励”：适用于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6 号）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 42 -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2）第 2 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根据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
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
  （3）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 2
列金额填报。
  （4）第 6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1-5 列金额。
  3.第 3 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及其会计
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
额。
  （2）第 2 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
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
  （3）第 3 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 1 行第 5
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 1 列、第 2 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 6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1-5 列金额。
  4.第 4 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填报第 5 行金额或者第 5+6 行金额。
  5.第 5 行“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教育
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
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按税收规定比例扣
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不包括第 6 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2）第 2 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
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不包括第 6 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 3 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 4 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
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



                                              - 43 -
     （5）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包
括第 6 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按第 1 行第 5 列“工资薪金
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 2+4 列的孰小值填报。
     （6）第 6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1-5 列金额。
     （7）第 7 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 2+4-5 列金额。
     6.第 6 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培训
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
的职工培训费用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按税收规定全额
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2）第 2 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
工教育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中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 3 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100%）。
     （4）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 2 列金
额填报。
     （5）第 6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1-5 列金额。
     7.第 7 行“四、工会经费支出”
                     ：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拨缴工会经费及其会计核算、
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
额。
     （2）第 2 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
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 3 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 1 行第 5
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 1 列、第 2 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 6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1-5 列金额。
     8.第 8 行“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填报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



- 44 -
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
额。
  （2）第 2 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各
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
性缴款的金额，按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
准计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 1 列及第 2 列孰小值填报。
  （4）第 6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1-5 列金额。
  9.第 9 行“六、住房公积金”：填报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
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2）第 2 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住
房公积金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按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计算的住房公
积金金额、第 1 列及第 2 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4）第 6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1-5 列金额。
  10.第 10 行“七、补充养老保险”：填报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
保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
  （2）第 2 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
充养老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 3 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
额，按第 1 行第 5 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 1 列、第 2 列
三者孰小值填报。



                                           - 45 -
     （5）第 6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1-5 列金额。
     11.第 11 行“八、补充医疗保险”：填报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
保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
     （2）第 2 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
充医疗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 3 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金
额，按第 1 行第 5 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 1 列、第 2 列
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 6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1-5 列金额。
     12.第 12 行“九、其他”：填报其他职工薪酬的金额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
额。
     13.第 13 行“合计”：填报第 1+3+4+7+8+9+10+11+12 行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4 行＝第 5 行或第 5+6 行。
     2.第 13 行＝第 1+3+4+7+8+9+10+11+12 行。
     3.第 6 列＝第 1-5 列。
     4.第 7 列＝第 2+4-5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13 行第 1 列＝表 A105000 第 14 行第 1 列。
     2.第 13 行第 5 列＝表 A105000 第 14 行第 2 列。
     3.若第 13 行第 6 列≥0，第 13 行第 6 列＝表 A105000 第 14 行第 3 列；若第 13 行
第 6 列＜0，第 13 行第 6 列的绝对值＝表 A105000 第 14 行第 4 列。




- 46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享受加速折旧政
                                        本年折    累计折          税收折               加速折    累计折       纳税调
                                  资产原                 资产计          策的资产按税收
行次                  项目                  旧、摊销   旧、摊销         旧、摊销             旧、摊销    旧、摊销      整金额
                                   值                  税基础          一般规定计算的
                                         额       额           额                统计额     额
                                                                    折旧、摊销额
                                   1     2      3      4     5         6     7＝5-6    8        9(2-5)
1    一、固定资产（2+3+4+5+6+7）                                              *        *

2           （一）房屋、建筑物                                                 *        *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
3                                                                     *        *
               他生产设备
     所有固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
4                                                                     *        *
     定资产       家具等
5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
6           （五）电子设备                                                   *        *

7           （六）其他                                                     *        *
     其中：享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
8                                                                                                *
     受固定       次性扣除）
     资产加
9    速折旧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及一次
10          （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
     性扣除
11   政策的    （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                                                                     *
     资产加
12   速折旧    （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                                                                     *
     额大于
13   一般折    （六）外购软件折旧                                                                            *
     旧额的
14    部分    （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                                                                        *



                                                                                      - 47 -
15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16+17）                  *   *
16    （一）林木类                           *   *
17    （二）畜类                            *   *
18   三、无形资产（19+20+21+22+23+24+25+27）   *   *
19    （一）专利权                           *   *
20    （二）商标权                           *   *
21    （三）著作权                           *   *
22    （四）土地使用权                         *   *
23    （五）非专利技术                         *   *
24    （六）特许权使用费                        *   *
25    （七）软件                            *   *
26          其中：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                  *
27    （八）其他                            *   *
28   四、长期待摊费用（29+30+31+32+33）          *   *
29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30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31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
32    （四）开办费                           *   *
33    （五）其他                            *   *
34   五、油气勘探投资                          *   *
35   六、油气开发投资                          *   *
36   合计（1+15+18+28+34+35）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
 附列资料                                  *   *
                政策资产




       - 48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 号）、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
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2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
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
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5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
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
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 4 列至第 8 列税
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1.第 1 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
成本）的金额。
  2.第 2 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 3 列“累计折旧、摊销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



                                          - 49 -
摊销额。
     4.第 4 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
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 5 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
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 8 行至第 14 行、第 26 行第 5 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享受相关加速折旧、
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
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
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如，享受加速折
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发生本年度某些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
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其余月份其“税收折旧、
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情
形，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
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6.第 6 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
用于第 8 行至第 14 行、第 26 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
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
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
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
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7.第 7 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 5-6 列金额填报。
     8.第 8 列“累计折旧、摊销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
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 9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2-5 列金额。
     （二）行次填报
     1.第 2 行至第 7 行、第 16 行至第 17 行、第 19 行至第 25 行、第 27 行、第 29 行



- 50 -
至第 35 行：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
  2.第 8 行至第 14 行、第 26 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
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8 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 号和财
税〔2015〕106 号文件规定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
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 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
18 个行业（简称“重要行业”）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进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
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
除政策的资产情况在第 10 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中填报。
  第 9 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适用于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
报，填报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
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0 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设
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1 行“
        （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填报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
更新换代较快而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2 行“
        （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填报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
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3 行“
        （六）外购软件折旧”：
                  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
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4 行“
        （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
照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26 行“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
按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企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号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



                                          - 51 -
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统计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
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调整情况
在第 1 行至第 36 行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7 行。
     2.第 15 行＝第 16+17 行。
     3.第 18 行＝第 19+20+21+22+23+24+25+27 行。
     4.第 28 行＝第 29+30+31+32+33 行。
     5.第 36 行＝第 1+15+18+28+34+35 行。
                                  （其中第 36 行第 6 列＝第 8+9+10+11+12+13+
14+26 行第 6 列；第 36 行第 7 列＝第 8+9+10+11+12+13+14+26 行第 7 列）。
     6.第 7 列＝第 5-6 列。
     7.第 9 列＝第 2-5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36 行第 2 列＝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1 列。
     2.第 36 行第 5 列＝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2 列。
     3.若第 36 行第 9 列≥0，第 36 行第 9 列＝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3 列；若第 36 行
第 9 列＜0，第 36 行第 9 列的绝对值＝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4 列。




- 52 -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资产损失的   资产处置          资产计税   资产损失的      纳税调整
                                                        赔偿收入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收入            基础    税收金额        金额

                                           1      2      3      4     5（4-2-3）   6（1-5）

1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

2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3       其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

4              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

5    三、存货损失

6       其中：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

7    四、固定资产损失

8       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

9    五、无形资产损失

10      其中：无形资产转让损失

11             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

12   六、在建工程损失

13      其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14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5      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



                                                                                 - 53 -
16    八、债权性投资损失(17+22)

17            （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18+21）

18             1.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19              其中：单户贷款余额 300 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

20                 单户贷款余额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 贷款损失

21             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

22            （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

23    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24            其中：股权转让损失
      十、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
25
        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6    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

27    十二、其他资产损失

28    合计（1+2+5+7+9+12+14+16+23+25+26+27）

29            其中：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




     - 54 -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

据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

5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

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

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纳税人在第 1 至 27 行按资产类型填报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在第 1 行至 27 行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 29
行填报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
  1.第 1 行“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现金损失和银行存
款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
及纳税调整金额。
  2.第 2 行“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
项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
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 55 -
     3.第 3 行“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
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当年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
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
调整金额。
     4.第 4 行“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
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
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
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5.第 5 行“三、存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
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6.第 6 行“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
货损失中，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
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7.第 7 行“四、固定资产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
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8.第 8 行“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
固定资产损失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报废、毁损损失以及被盗损失的账载金
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9.第 9 行“五、无形资产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
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0.第 10 行“无形资产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
公允价格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
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1.第 11 行“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
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中，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
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2.第 12 行“六、在建工程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的账载金



- 56 -
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3.第 13 行“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中，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
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4.第 14 行“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
纳税调整金额。
  15.第 15 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填
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
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及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
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
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6.第 16 行“八、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
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
金额。
  17.第 17 行“（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
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
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8.第 18 行“1.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
符合财税〔2015〕3 号规定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
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9.第 19 行“单户贷款余额 300 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
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贷款余额 300 万（含）以下的资产
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
纳税调整金额。
  20.第 20 行“单户贷款余额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
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余额 300 万元至 1000 万
元（含）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



                                             - 57 -
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1.第 21 行“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除符合条件的
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以外的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
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2.第 22 行“（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非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
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
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3.第 23 行“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
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
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4.第 24 行“股权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中，
因股权转让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5.第 25 行“十、通过各种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
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
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的账
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
金额。
     26.第 26 行“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将不同类别的
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形成的资产损失
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
调整金额。
     27.第 27 行“十二、其他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的账载
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
额。
     28.第 28 行“合计”行次：填报第 1+2+5+7+9+12+14+16+23+25+26+27 行的合计金
额。
     29.第 29 行“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填报跨地区经营企业各分支机构留



- 58 -
存备查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
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二）列次填报
   1.第 1 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
的资产损失金额。
   2.第 2 列“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
收益。
   3.第 3 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
司赔偿的金额。
   4.第 4 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
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第 5 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金额，按第 4-2-3 列金额填报。
   6.第 6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1-5 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6 行＝第 17+22 行。
   2.第 17 行＝第 18+21 行。
   3.第 28 行＝第 1+2+5+7+9+12+14+16+23+25+26+27 行。
   4.第 5 列＝第 4-2-3 列。
   5.第 6 列＝第 1-5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28 行第 1 列＝表 A105000 第 34 行第 1 列。
   2.第 28 行第 5 列＝表 A105000 第 34 行第 2 列。
   3.若第 28 行第 6 列≥0，第 28 行第 6 列＝表 A105000 第 34 行第 3 列；若第 28 行
第 6 列＜0，第 28 行第 6 列的绝对值＝表 A105000 第 34 行第 4 列。




                                                         - 59 -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合并、分立转入                         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
                     当年境                          弥补亏         当年待                当年可结转
                           分立转出       的亏损额              当年亏           以前年度亏损额
                年度   内所得                          损企业         弥补的                以后年度弥
 行次       项目               的亏损额   可弥补年   可弥补年           损额          使用境内  使用境外
                      额                            类型         亏损额                补的亏损额
                                   限5年   限 10 年                     所得弥补  所得弥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前十年度

   2     前九年度

   3     前八年度

   4     前七年度

   5     前六年度

   6     前五年度

   7     前四年度

   8     前三年度

   9     前二年度

  10     前一年度

  11     本年度

  12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 60 -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
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
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
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1.第 1 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 11 行“本年度”对应的
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 10 行往第 1 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
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
进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 2019 年 5 月 10 日进行 2018 年
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为 2018 年。
   2.第 2 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 11 行填报表 A100000 第 19-20 行金额。第 1 行
至第 10 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 23 行（2013 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 A106000
第 6 行第 2 列（2014 至 2017 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 A106000 第 11 行第 2 列的金额（亏
损以“-”号填列）。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
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3.第 3 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
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
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4.第 4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5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5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
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亏损以负数表示。
   5.第 5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10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



                                                       - 61 -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10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
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亏损以负数表示。
     6.第 6 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
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
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 5 年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符
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
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
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等文件规定的，亏损结转年限为 10 年的纳税人。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100              一般企业
         200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300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7. 第 7 列“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金额。
     8.第 8 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
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9.第 9 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 1 行
至第 10 行，当第 11 行第 2 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
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 11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的合计金额，表 A100000 第 21 行填报本项金额。
     10.第 10 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 1
行至第 10 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
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 11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
第 10 行的合计金额。
     11.第 11 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 1 行至第 11 行，填报各年
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 12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
第 11 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 62 -
   （一）表内关系
   1.当第 2 列＜0 且第 3 列＞0 时，第 3 列＜第 2 列的绝对值；当第 2 列≥0 时，则
第 3 列＝0。
   2.第 9 列第 11 行＝第 9 列第 1+2+3+4+5+6+7+8+9+10 行；当第 2 列第 11 行≤0 时，
第 9 列第 1 行至第 11 行＝0；当第 2 列第 11 行＞0 时，第 9 列第 11 行≤第 2 列第 11
行。
   3.第 10 列第 11 行＝第 10 列第 1+2+3+4+5+6+7+8+9+10 行。
   4.第 11 列第 12 行＝第 11 列第 1+2+3+4+5+6+7+8+9+10+11 行。
   5.第 1 行第 11 列＝0；第 2 至 10 行第 11 列＝第 8-9-10 列；第 11 行第 11 列＝第
8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11 行第 2 列＝表 A100000 第 19-20 行。
   2.第 11 行第 9 列＝表 A100000 第 21 行。
   3.第 11 行第 10 列＝表 A108000 第 10 行第 6 列-表 A100000 第 18 行。




                                                            - 63 -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免税收入（2+3+6+7+8+9+10+11+12+13+14+15+16）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
3
                 A107011）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4
                     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11）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5
                     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11）
6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            （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            （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            （十二）其他 1
16            （十三）其他 2
17      二、减计收入（18+19+23+24）
18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9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20+21+22）
20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1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2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3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四）其他
25      三、加计扣除（26+27+28+29+30）
26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 A107012）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
27
                 写 A107012）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28
                 加计扣除
29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30            （五）其他
31      合计（1+17+25）




     - 64 -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
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
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 2+3+6+7+8+9+10+11+12+13+14+15+16
行金额。
   2.第 2 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6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
利息收入。
   3.第 3 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明细表》（A107011）第 8 行第 17 列金额。
   4.第 4 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按表 A107011 第 9 行第 17 列金额填报。
   5.第 5 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 号）
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按表 A107011 第 10 行第 17 列金额填报。
   6.第 6 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
税人根据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9〕12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
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同时符合


                                                   - 65 -
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
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当表 A000000 的“207 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
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7.第 7 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法、财税〔2009〕122 号、财税〔2018〕13 号和《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
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当表
A000000 的“207 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8.第 8 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法、财税〔2009〕122 号、财税〔2018〕13 号和《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
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当表 A000000 的
“207 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9.第 9 行“（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 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
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
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0.第 10 行“（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
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1.第 11 行“（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
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1〕7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
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2.第 12 行“（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

- 66 -
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41 号）等相关
税收政策规定，按《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
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
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
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
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3.第 13 行“（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奥委会填报按中
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
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
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4.第 14 行“（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税〔2017〕6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残奥委会
按照《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5.第 15 行“
           （十二）其他 1”：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
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6.第 16 行“
           （十三）其他 2”：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
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7.第 17 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 18+19+23+24 行金额。
  18.第 18 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 10%的金
额。
  19.第 19 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
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按第 20+21+22
行金额填报。
  20.第 20 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
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 10%的金额。
  21.第 21 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

                                           - 67 -
入”：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 10%
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总额＝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
     22.第 22 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7〕48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
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 10%的
金额。
     23.第 23 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
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1〕9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2015 年铁路建设
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 号)等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乘以 50%的金额。
     24.第 24 行“（四）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
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5.第 25 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 26+27+28+29+30 行的合计金额。
     26.第 26 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
扣除”：当表 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 A107012 第 51
行金额。本行与第 27 行不可同时填报。
     27.第 27 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表 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
A107012 第 51 行金额。本行与第 26 行不可同时填报。
     28.第 28 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
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
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
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29.第 29 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

- 68 -
通知》
  （财税〔2009〕7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
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30.第 30 行“（五）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加计扣除项目名称、减免
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31.第 31 行“合计”：填报第 1+17+25 行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6+7+8+9+10+11+12+13+14+15+16 行。
   2.第 17 行＝第 18+19+23+24 行。
   3.第 19 行＝第 20+21+22 行。
   4.第 25 行＝第 26+27+28+29+30 行。
   5.第 26 行和第 27 行不可同时填报。
   6.第 31 行＝第 1+17+25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3 行＝表 A107011 第 8 行第 17 列。
   2.第 4 行＝表 A107011 第 9 行第 17 列。
   3.第 5 行＝表 A107011 第 10 行第 17 列。
   4.当表 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第 26 行＝表 A107012 第
51 行。
   5.当表 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第 27 行＝表 A107012 第 51
行。
   6.第 31 行＝表 A100000 第 17 行。




                                                   - 69 -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额（数量）

1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2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3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4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5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6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7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8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9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10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1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12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3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6            （三）折旧费用（17+18）

17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8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9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20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
22
                  的摊销费用
23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24              1.新产品设计费

25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6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7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8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29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0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1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 70 -
32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3        5.差旅费、会议费

34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35   二、委托研发 (36+37+39)

36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8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9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40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41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42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43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44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46     减：特殊收入部分

47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48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9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50   八、加计扣除比例（%）

51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
52
       （当 47-48-49≥0，本行＝0；当 47-48-49＜0，本行＝47-48-49 的绝对值)




                                                           - 71 -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
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
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 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
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
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6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
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2.第 2 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 3+7+16+19+23+34
行金额。
     3.第 3 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 4+5+6 行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
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4.第 4 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
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
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5.第 5 行“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
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


- 72 -
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第 6 行“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与纳税人或劳务派遣企业签
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7.第 7 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 8+9+10+11+12+13+14+15 行金额。
  8.第 8 行“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
的材料费用。
  9.第 9 行“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
的燃料费用。
  10.第 10 行“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
耗的动力费用。
  11.第 11 行“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的
费用。
  12.第 12 行“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用。
  13.第 13 行“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试制
产品的检验费。
  14.第 14 行“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
等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
修等费用。
  15.第 15 行“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
费”：填报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
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
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16.第 16 行“（三）折旧费用”：填报第 17+18 行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
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73 -
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口径填报。
     17.第 17 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
的仪器的折旧费。
     18.第 18 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
的设备的折旧费。
     19.第 19 行“（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 20+21+22 行金额。用于研发活
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
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
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口径填报。
     20.第 20 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
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第 21 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
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第 22 行“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
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
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3.第 23 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 24+25+26+27 行金额。新产品
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
费等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填报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
     24.第 24 行“1.新产品设计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
费。
     25.第 25 行“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工艺
规程制定费。
     26.第 26 行“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
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7.第 27 行“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
的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8.第 28 行“(六)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 29+30+31+32+33 行金额。
     29.第 29 行“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

- 74 -
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
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0.第 30 行“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
验收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
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1.第 31 行“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
动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2.第 32 行“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填报纳
税人研发活动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3.第 33 行“5.差旅费、会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
议费。
  34.第 34 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研发活动分析汇总
填报。
  35.第 35 行“二、委托研发”：填报第 36+37+39 行金额。
  36.第 36 行“（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填报
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第 37 行“（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
发项目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8.第 38 行“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
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
费用。
  39.第 39 行“（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委
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本行不参与加计扣除优惠金额的计算。
  40.第 40 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 2 行+第 36 行×80%+第 38
行金额。
  41.第 41 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费用化部分
金额。
  42.第 42 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
产的金额。
  43.第 43 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形

                                            - 75 -
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44.第 44 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
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第 45 行“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 41+43+44 行金额。
     46.第 46 行“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
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47.第 47 行“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填报第 45-46
行金额。
     48.第 48 行“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
部分”：填报纳税人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
料部分金额。
     49.第 49 行“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
料部分结转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
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50.第 50 行“八、加计扣除比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
     51.第 51 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第（47-48-49）行×
第 50 行的金额，当第 47-48-49 行＜0 时，本行填报 0。
     52.第 52 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
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第 47-48-49 行≥0 时，填报 0；当第 47-48-49
行＜0 时，填报第 47-48-49 行金额的绝对值。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2 行＝第 3+7+16+19+23+34 行。
     2.第 3 行＝第 4+5+6 行。
     3.第 7 行＝第 8+9+10+11+12+13+14+15 行。
     4.第 16 行＝第 17+18 行。
     5.第 19 行＝第 20+21+22 行。
     6.第 23 行＝第 24+25+26+27 行。
     7.第 28 行＝第 29+30+31+32+33 行。
     8.第 35 行＝第 36+37+39 行。

- 76 -
   9.第 40 行＝第 2 行+第 36 行×80%+第 38 行。
   10.第 45 行＝第 41+43+44 行。
   11.第 47 行＝第 45-46 行。
   12.第 51 行＝（第 47-48-49 行）×第 50 行，当第 47-48-49 行＜0 时，本
行＝0。
   13.当第 47-48-49 行≥0 时，第 52 行＝0；当第 47-48-49 行＜0 时，第 52
行＝第 46-47-48 行金额的绝对值。
   （二）表间关系
   1.当表 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第 51 行＝表 A107010 第
26 行。
   2.当表 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第 51 行＝表 A107010 第 27
行。




                                                   - 77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优惠事项   优惠                        应分摊期   纳税调      项目所得额
行                 项目名称               项目收入   项目成本   相关税费                              减免所得额
        减免项目              名称    方式                        间费用     整额   免税项目 减半项目
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9+10×50%)
1
     一、农、林、牧、
2
     渔业项目
 3                 小计     *     *
 4   二、国家重点扶
 5   持的公共基础设
 6   施项目           小计     *     *
 7   三、符合条件的
 8   环境保护、节能
 9   节水项目          小计     *     *
10                        *     *                                       *     *          *
     四、符合条件的
11                        *     *                                       *     *          *
     技术转让项目
12                 小计     *     *
13                        *
     五、清洁发展机
14                        *
     制项目
15                 小计     *     *
16   六、符合条件的              *
     节能服务公司实
17                        *
     施的合同能源管
18   理项目           小计     *     *
19   七、线宽小于 130           *
20   纳米的集成电路              *
21   生产项目          小计     *     *
22   八、线宽小于 65            *
     纳米或投资额超
23                        *
     过 150 亿元的集
24   成电路生产项目       小计     *     *
25
26   九、其他
27                 小计     *     *
28        合计        *     *     *


     - 78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
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表（A 类）》（A100000）第 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第 1 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
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第 2 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
政策内容选择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
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
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
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
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2）“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
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8.其他项目。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
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4）“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5）“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6）“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7）“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 79 -
     （8）“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
无需填报。
     （9）
       “九、其他”：填报上述所得减免优惠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具体
名称。
     3.第 3 列“优惠方式”：填报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方式。该
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免税”；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填报“减半征收”。
     4.第 4 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5.第 5 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6.第 6 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
费总额，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
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7.第 7 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
期间费用总额。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
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8.第 8 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
本、费用的金额，纳税调减以“-”号填列。
     9.第 9 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计算确认的本期免税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 3 列分析填报，第 3 列填报“免税”的，
填报第 4-5-6-7+8 列金额，当第 4-5-6-7+8 列＜0 时，填报 0。
     第 9 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当第 4-5-6-7+8 列≤500
万元时，填报第 4-5-6-7+8 列金额（超过 500 万元部分的金额填入第 10 列）；当第
4-5-6-7+8 列＜0 时，填报 0。
     10.第 10 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
人本期经计算确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 3 列分析填报，第 3 列填报“减
半征税”的，填报第 4-5-6-7+8 列金额，当第 4-5-6-7+8 列＜0 时，填报 0。
     第 10 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填报第 4-5-6-7+8 列金
额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 80 -
  11.第 11 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
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按第 9 列+第 10 列×50%金额填报。
  （二）行次填报
  1.第 1 行至第 3 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
惠政策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
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
〔2008〕14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
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2.第 4 行至第 6 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国家重点扶持的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
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 号）、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8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0 号）第五条、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3 年第 2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
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



                                          - 81 -
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
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
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3.第 7 行至第 9 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符合条件的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
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
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1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
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
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项目的有关情况。
     4.第 10 行至第 12 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
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
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
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
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
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 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 年以上（含 5 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
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



- 82 -
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
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5.第 13 行至第 15 行“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按照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的不同
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
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
的 65%上缴给国家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30%上
缴给国家的 N2O 类 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 CDM 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
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6.第 16 行至第 18 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
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
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
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 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
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3 年第 7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
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项目的有关情况。
  7.第 19 行至第 21 行“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按照投资的
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
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
计”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规定，线宽小于 130 纳米，
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 83 -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 A107042“基本信
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8.第 22 行至第 24 行“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
产项目”：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
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
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税〔2018〕27 号规定，线
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
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
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
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 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
税额”。
     9.第 25 行至第 27 行“九、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项目名称、优
惠事项名称及减免税代码、项目收入等。按照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项
目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
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10.第 28 行“合计”：填报第一项至第九项“小计”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以表样列示行次为例）
     1.第 3 行＝第 1+2 行。
     2.第 6 行＝第 4+5 行。
     3.第 9 行＝第 7+8 行。
     4.第 12 行＝第 10+11 行。
     5.第 15 行＝第 13+14 行。



- 84 -
   6.第 18 行＝第 16+17 行。
   7.第 21 行＝第 19+20 行。
   8.第 24 行＝第 22+23 行。
   9.第 27 行＝第 25+26 行。
   10.第 28 行＝第 3+6+9+12+15+18+21+24+27 行。
   11.当第 3 列＝“免税”时，第 9 列＝第 4-5-6-7+8 列；当第 4-5-6-7+8 列＜0 时，
第 9 列＝0。
   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5000000 时，第 12 行第 9 列＝第 4-5-6-7+8 列；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5000000 时，第 12 行第 9 列＝5000000。
   12.当第 3 列＝“减半征税”时，第 10 列＝第 4-5-6-7+8 列；当第 4-5-6-7+8 列
＜0 时，第 10 列＝0。
   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5000000 时，第 12 行第 10 列＝0；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5000000 时，第 12 行第 10 列＝第 4-5-6-7+8 列-5000000。
   13.第 11 列＝第 9 列+第 10 列×50%；当第 9 列+第 10 列×50%＜0 时，第 11 列＝0。
   （二）表间关系
   1.当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表 A100000 第 19 行时， 合
计行第 11 列＝表 A100000 第 20 行。
   2.当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表 A100000 第 19 行时，表
A100000 第 20 行＝表 A100000 第 19 行。




                                                            - 85 -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1）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
 3
           写 A107041）
 4       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5       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       六、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7       七、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8       八、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9       九、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10      十、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11      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12      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13      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14      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15      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
 16
            所得税（填写 A107042）
 17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18      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9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      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      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3      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24      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5      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26      二十六、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二十七、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27
         A107042）
 28      二十八、其他
 29      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30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30.1+30.2)
30.1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30.2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
 31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
 32
             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
 33      合计（1+2+…+28-29+30+31+32）


      - 86 -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
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根据税法、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国家非
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条件的，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行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第 23 行×15%
的金额。
  2.第 2 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等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表 A107041 第 31 行金额。
  3.第 3 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
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
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
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
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 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表 A107041 第 32 行金额。



                                              - 87 -
         4.第 4 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27 号）规定，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
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5.第 5 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5 号）、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市发〔2008〕51 号）、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 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
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
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
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6.第 6 行“六、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等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
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
享受至期满为止。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 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22 行金额。
         7.第 7 行“七、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税〔2012〕27 号、财税〔2016〕49 号等规定，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
路企业类型”填报“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且表 A107042



- 88 -
“减免方式”填报“400 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
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22 行金额。
   8.第 8 行“八、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税〔2012〕27 号、财税〔2016〕49 号等规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
路企业类型”填报“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且表 A107042
“减免方式”填报“400 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
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22 行金额。
   9．第 9 行“九、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
财税〔2012〕27 号、财税〔2016〕49 号、财税〔2018〕27 号等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
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
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类型”填报“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且表 A107042“减
免方式”填报“210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
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22 行金额。
   10.第 10 行：
            “十、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
据财税〔2012〕27 号、财税〔2016〕49 号、财税〔2018〕27 号等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
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
业类型”填报“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且表 A107042“减
免方式”填报“210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
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22 行金额。
   11.第 11 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2〕
27 号、财税〔2016〕49 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 A000000“208 软



                                                    - 89 -
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的纳税
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22 行金额。
         12.第 12 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2〕27 号、财税〔2016〕49 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
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22 行金额。
         13.第 13 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2〕27
号、财税〔2016〕49 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 A000000“208 软件、
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
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22 行金额。
     14.第 14 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税〔2012〕27 号、财税〔2016〕49 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
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2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
软件企业）
    ”“313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4 软
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2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
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3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
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4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
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22 行金额。
         15.第 15 行“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



- 90 -
测试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
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表 A000000
“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
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22 行金额。
  16.第 16 行“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
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5〕6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
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
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
“500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600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的纳税人
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22 行金额。
   17.第 17 行“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
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 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
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8.第 18 行“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 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
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
得税金额。
   19.第 19 行“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
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8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



                                               - 91 -
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 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报“110 信息技术外包
服务（ITO）
      ”“120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130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 20 行“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
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
44 号）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报“2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20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230 文化技术服务”“240 中医药医疗服务”的纳税人可
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 21 行“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财政部 海关总
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
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4 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2.第 22 行“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5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
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6〕85 号）等规定，对在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
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



- 92 -
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
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 23 行“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6〕85 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
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
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
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 24 行“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
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
通知》（财税〔2014〕2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7〕75 号）等规定，对设在广东横琴新
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 25 行“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 号）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会
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
本行填报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
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 26 行“二十六、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根据财税〔2018〕27 号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 93 -
类型”填报“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
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22 行金额。
     27.第 27 行“二十七、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8〕27 号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
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
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22 行金额。
     28.第 28 行“二十八、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
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9.第 29 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
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
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
得额应按法定税率 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
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本行应大于等于 0 且小于等于第 1+2+…+20+22+…
+28 行的值。
     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30.第 30 行“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 号）等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
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
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
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



- 94 -
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
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
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
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
后年度扣减。本行填报第 30.1+30.2 行的合计金额。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分别填报第 30.1
行、第 30.2 行。
  31.第 31 行“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 号）等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
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
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
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
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2.第 32 行“三十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
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
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填报，二者
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企业所得税款地方分成 40%部分全部免征；选择“减征:
减征幅度____%”需填报“减征幅度”，减征幅度范围是 1 至 100，表示企业所得税地方



                                          - 95 -
分成部分减征的百分比。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
度”后填写“50%”。本行填报（应纳所得税额-本表以上行次优惠合计）×40%×减征
幅度的金额,以上行次不包括第 30.1 行、第 30.2 行。
     33.第 33 行“合计”：填报第 1+2+…+28-29+30+31+32 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30 行＝第 30.1+30.2 行。
     2.第 33 行＝第 1+2+…+28-29+30+31+32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2 行＝表 A107041 第 31 行。
     2.第 3 行＝表 A107041 第 32 行。
     3.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企业）”时，第 6 行＝表 A107042 第 22 行。
     4.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400 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第 7 行＝表 A107042 第 22 行。
     5.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
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400 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第 8 行＝表 A107042 第 22 行。
     6.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210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220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第 9 行＝表 A107042 第 22 行。
     7.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
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210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220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第 10 行＝表 A107042 第 22 行。
     8.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
办符合条件企业）”时，第 11 行＝表 A107042 第 22 行。
     9.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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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时，第 12 行＝表 A107042 第 22 行。
   10.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
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
件企业）”时，第 13 行＝表 A107042 第 22 行。
   11.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2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
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3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
的重点软件企业）”“314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2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4 软件企
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时，第 14 行＝表
A107042 第 22 行。
   12.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
业”时，第 15 行＝表 A107042 第 22 行。
   13.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
料生产企业”“600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时，第 16 行＝表 A107042 第 22 行。
   14.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时，第 26 行＝表 A107042 第 22 行。
   15.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时，第 27 行＝表 A107042 第 22 行。
   16.第 32 行＝（表 A100000 第 25 行-本表第 1+2+3+4+5…+30+31 行）×40%×减征
幅度。
   17.第 33 行＝表 A100000 第 26 行。




                                                         - 97 -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1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                  一级领域
                         国家重点支持的
2      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                   二级领域
                          高新技术领域
3      所属范围                         三级领域
                                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4             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5+6）
5               其中：产品（服务）收入
6                   技术性收入
       收入
7             二、本年企业总收入(8-9)
       指标
8               其中：收入总额
9                   不征税收入
10            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4÷7）
11            四、本年科技人员数
       人员
12            五、本年职工总数
       指标
13            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1÷12）
                                           本年度   前一年度   前二年度   合计
14                  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
                                            1     2      3     4
15            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16+25）
16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17+…+22+24)
17                1.人员人工费用
18                2.直接投入费用
19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20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21     研发         5.设计费用
22     费用         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
       指标
23                7.其他费用
24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
25              （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26+28)×80%]
26                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
27                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
28
                    部研发费
29            八、销售（营业）收入
30            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15 行 4 列÷29 行 4 列）
31     减免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32     税额     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额




     - 98 -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6〕32 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
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等相
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
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至第 3 行：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
填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规定的具体范围，填报至三级明细领域，如“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 1.
系统软件”。
  2.第 4 行“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第 5+6 行金额。
  3.第 5 行“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收入。
  4.第 6 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
收入。
  5.第 7 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第 8-9 行金额。
  6.第 8 行“（一）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
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
他收入。
  7.第 9 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8.第 10 行“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填报第
4÷7 行计算后的比例。




                                           - 99 -
      9.第 11 行“四、本年科技人员数”：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
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 183
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10.第 12 行“五、本年职工总数”：填报纳税人本年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判断。兼职、临时聘用
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183 天以上。
      11.第 13 行“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 11÷12 行
的比例。
      12.第 14 行“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本行无填报事项。
      与计算研发费比例相关的第 15 行至第 29 行需填报三年数据，实际经营不满三年
的按实际经营时间填报。
      13.第 15 行“七、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第 16+25 行金额。
      14.第 16 行“（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填报第 17+18+19+20+21+22+24 行金额。
      15.第 17 行“1.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纳税人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
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16.第 18 行“2.直接投入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
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
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
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17.第 19 行“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
待摊费用。
      18.第 20 行“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
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9.第 21 行“5.设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
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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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20.第 22 行“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填报纳税人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
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
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1.第 23 行“7.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
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
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
差旅费、通讯费等。
   22.第 24 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
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20%的金额，按第 17 行至第 22 行之和×20%÷
(1-20%)与第 23 行的孰小值填报。
   23.第 25 行“（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
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
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
定，实际发生额的 80%可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本行填报（第 26+28 行）×80%的
金额。
   24.第 26 行“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
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25.第 27 行“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
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及港澳台法律成
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及港澳台个人。本行
填报实际发生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
   26.第 28 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40%。本
行填报（第 17+18+…+22+23+26 行）×40%÷(1-40%)与第 27 行的孰小值。
   27.第 29 行“八、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
之和。



                                                    - 101 -
      28.第 30 行“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第 15 行 4 列
÷第 29 行 4 列的比例。

      29.第 31 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虽是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
新技术企业但取得区外所得的减免税金额。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
企业定期减免政策期满后，只享受 15%税率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金额也在本行填报。
      30.第 32 行“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
                                            ：
本行填报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内所得的减免税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4 行＝第 5+6 行。
      2.第 7 行＝第 8-9 行。
      3.第 10 行＝第 4÷7 行。
      4.第 13 行＝第 11÷12 行。
      5.第 15 行＝第 16+25 行。
      6.第 16 行＝第 17+18+19+20+21+22+24 行。
      7.第 25 行＝（第 26+28 行）×80%。
      8.第 30 行＝第 15 行第 4 列÷第 29 行第 4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31 行＝表 A107040 第 2 行。
      2.第 32 行＝表 A107040 第 3 行。




- 102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减免方式 1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1
减免方式 2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2
                              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金额（数量
行次                            项   目
                                                           等）
1         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2    人       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员
3                  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指
4    标    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2÷1）

5         三、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3÷1）

6    研    四、研发费用总额
     发
7    费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8    用    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指
9    标    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7÷6）

10        七、企业收入总额

11        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

12        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11÷10）

13        十、集成电路设计     （一）自主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企业、软件企业填
14        报            （二）自主设计\开发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13÷10）

15   收    十一、重点软件企     （一）适用的领域
     入    业或重点集成电路
16   指                 （二）适用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
          设计企业符合“领
17   标    域”的填报        （三）领域内的销售收入占符合条件的销售收入的比例（16÷11）

18                     （一）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美元）
          十二、重点软件企
19        业符合“出口”的     （二）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人民币）
          填报
20                     （三）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19÷10）
          十三、集成电路关
21        键专用材料或专用     产品适用目录
          设备生产企业填报
22   减免税额




                                                         - 103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
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
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一、总体填报说明
     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需按照企业整体情况填报本表，其
中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20）
                     “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
目”“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项目的
纳税人，应当填报除本表第 22 行“减免税额”以外的本表其他相应项目。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当企业同时享受多种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减
免方式 1”和“减免方式 2”，并同时填报对应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1” 和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2”
                 。
     1.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000000）
                                          “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
业优惠方式代码表》
        “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在“110”
                               “120”
                                   “210”
                                       “220”
“300”“400”六个代码中，纳税人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



- 104 -
代码      减免方式类型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
                   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企业）
                   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
                   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500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600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企业）
                   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
                   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
120                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征收）
                   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500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600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
210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 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
220
      征收）          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
                   2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12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3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4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企业减按 10%税率征收
300                322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
      企业所得税
                   业）
                   323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
                   业）
                   324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
                   业）
      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 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
400
      企业所得税        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
      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
510                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
      （免税）
      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
520                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
      （减半征收）
      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
610                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免税）
      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
620                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减半征收）
      2.“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适用选择“二免三减半”
                                   “五免五减半”定



                                                     - 105 -
期减免类型的纳税人填报。其中，
              “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按照财税〔2012〕27 号、财
税〔2015〕6 号、财税〔2018〕27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第 1 行至第 12 行为必填行次。第 13 行和第 14 行适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
企业填报，第 15 行至第 17 行适用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
企业中的符合领域条件的企业填报，第 18 行至第 20 行适用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
软件企业中符合出口条件的企业填报，第 21 行适用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
备生产企业填报。
     1.第 1 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第 2 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
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3.第 3 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第 4 行“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
2÷1 行比例。
     5.第 5 行“三、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 3÷1
行比例。
     6.第 6 行“四、研发费用总额”
                     ：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
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
第 9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等文件规定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
     7.第 7 行“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
生的研发费用。
     8.第 8 行“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研发费用占销售（营
业）收入的比例，即本表第 6 行÷表 A101010 第 1 行比例。



- 106 -
  9.第 9 行“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填报第 7÷6 行比例。
  10.第 10 行“七、企业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
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11.第 11 行“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
如下：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
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
  （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销售（营
业）收入；
  （6）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专用设备销售（营业）收入。
  12.第 12 行“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 11÷10 行比例。
  13.第 13 行“（一）自主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
具体如下：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2）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
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
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4.第 14 行“（二）自主设计\开发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 13÷10
行比例。
  15.第 15 行“（一）适用的领域”：根据发改高技〔2016〕1056 号文件，选择填报
适用的领域。
  16.第 16 行“（二）适用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符合第 15 行选择“适用



                                           - 107 -
的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如第 15 行填报领域为“（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
数据库、中间件”，则该行填报该业务的销售（营业）收入。
     17.第 17 行“（三）领域内的销售收入占符合条件的销售收入的比例”：填报第 16
÷11 行比例。
     18.第 18 行“
              （一）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美元）”：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
总额，以美元计算。
     19.第 19 行“
              （二）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人民币）”：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
入，换算成人民币以后的金额。
     20.第 20 行“（三）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 19
÷10 行比例。
     21.第 21 行“产品适用目录”：适用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填报。目录见财税〔2015〕6 号文件所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按照两个目录中的“产品名称”填列本行。
     22.第 22 行“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当减免
方式为“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项目所
得五免五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时，本行无需填报。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4 行＝第 2÷1 行。
     2.第 5 行＝第 3÷1 行。
     3.第 9 行＝第 7÷6 行。
     4.第 12 行＝第 11÷10 行。
     5.第 14 行＝第 13÷10 行。
     6.第 17 行＝第 16÷11 行。
     7.第 20 行＝第 19÷10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8 行＝第 6 行÷表 A101010 第 1 行。
     2.第 22 行＝表 A107040 第 6 行至第 16 行、第 26 行至第 27 行，根据以下规则判



- 108 -
断填报：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企业）”时，第 22 行＝表 A107040 第 6 行；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400 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第 22 行＝表 A107040 第 7 行；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
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 且“减免方式”填报“400 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第 22 行＝表 A107040 第 8 行；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 且“减免方式”填报“210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220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第 22 行＝表 A107040 第 9 行；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
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 且“减免方式”填报“210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220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第 22 行＝表 A107040 第 10 行；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
办符合条件企业）”时，第 22 行＝表 A107040 第 11 行；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
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时，第 22 行＝表 A107040 第 12 行；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
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
企业）”时，第 22 行＝表 A107040 第 13 行；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2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
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3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
重点软件企业）”
       “314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2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3 软件企
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4 软件企业（嵌



                                              - 109 -
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时，第 22 行＝表 A107040
第 14 行；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时，第 22 行＝表 A107040 第 15 行；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
生产企业”
    “600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时，第 22 行＝表 A107040 第 16 行；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时，第 22 行＝表 A107040 第 26 行；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时，第 22 行＝表 A107040 第 27 行。




- 110 -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
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
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4 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
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境外所得
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A10801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8020）、
                                          《跨
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纳税人
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
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 A108010、表 A108020、表 A108030 的合计金额
填报本表第 1 行。
  （二）列次填报
  1.第 1 列“国家（地区）”：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
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
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
方式，无需填报。
  2.第 2 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表 A108010 第 14 列的金额。
  3.第 3 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表 A108010 第 18 列的金额。
  4.第 4 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表 A108020 第 4+8 列的合计金额。
  5.第 5 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 3-4 列的余额。当第 3-4 列＜0 时，本列
填报 0。




                                                - 111 -
     6.第 6 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
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抵减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弥
补的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 0。
     7.第 7 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 5-6 列金额。
     8.第 8 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 25%。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 号）第一条规定的高
新技术企业填报 15%。
     9.第 9 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填报第 7×8 列金额。
     10.第 10 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表 A108010 第 13 列金额。
     11.第 11 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
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2.第 12 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
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按第 10 列、第 11 列孰小值填报。
     13.第 13 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限额内
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按第
11-12 列金额填报。
     14.第 14 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免
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按表 A108030 第 13 列金额填报。
     15.第 15 列至第 18 列由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1）第 15 列“按低于 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
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
效税率低于 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2）第 16 列“按 1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
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 15 列情形外，填报按照 12.5%计算的抵免
额。
     （3）第 17 列“按 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
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 25%的，



- 112 -
填报按照 25%计算的抵免额。
   16.第 19 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第 12+14+18 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5 列＝第 3-4 列，当第 3-4 列＜0 时，本列＝0。
   2.第 6 列≤第 5 列。
   3.第 7 列＝第 5-6 列。
   4.第 9 列＝第 7×8 列。
   5.第 12 列＝第 10 列、第 11 列孰小值。
   6.第 13 列＝第 11-12 列。
   7.第 14 列≤第 13 列。
   8.第 18 列＝第 15+16+17 列。
   9.第 19 列＝第 12+14+18 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2 列各行＝表 A108010
第 14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 行
第 2 列＝表 A108010 第 14 列合计。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3 列各行＝表 A108010
第 18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 行
第 3 列＝表 A108010 第 18 列合计。
   3.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4 列各行＝表 A108020
第 4 列相应行次+第 8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
免方式，第 1 行第 4 列＝表 A108020 第 4 列合计+第 8 列合计。
   4.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6 列合计≤第 5 列合
计、表 A106000 第 8 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合计+表 A100000 第 18 行的孰小值；若选择“不
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 行第 6 列≤第 1 行第 5 列、表 A106000
第 8 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合计+表 A100000 第 18 行的孰小值。
   5.第 9 列合计＝表 A100000 第 29 行。



                                                      - 113 -
     6.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0 列各行＝表 A108010
第 13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 行第
10 列＝表 A108010 第 13 列合计。
     7.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4 列各行＝表 A108030
第 13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 行第
14 列＝表 A108030 第 13 列合计。
     8.第 19 列合计＝表 A100000 第 30 行。




- 114 -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                          实际亏损额的弥补




               以前年度结                              以前年度结
      国家(地区)           本年发生的   本年弥补的   结转以后年                      本年弥补的   结转以后年
行次             转尚未弥补                              转尚未弥补   本年发生的
                       非实际亏损   以前年度非   度弥补的非                      以前年度实   度弥补的实
               的非实际亏                              的实际亏损   实际亏损额
                         额     实际亏损额   实际亏损额                       际亏损额    际亏损额
                 损额                                 额




          1      2       3       4     5(2+3-4)     6       7       8       9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 115 -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
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
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
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 号）、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
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
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
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
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
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纳税人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按照财税〔2017〕84 号
规定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
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1.第 1 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
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 2 列至第 5 列“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非实际亏损
额未弥补金额、本年发生的金额、本年弥补的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3.第 6 列至第 9 列“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实际亏损额弥



- 116 -
补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第 5 列＝第 2+3-4 列。
   （二）表间关系
   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4 列各行+第 8 列各行＝
表 A108000 第 4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第 4 列合计+第 8 列合计＝表 A108000 第 1 行第 4 列。




                                         - 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