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2020 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2 月
                                             目           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1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2 -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 7 -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 8 -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 - 19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26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 28 -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39 -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 40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45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 48 -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53 -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 55 -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61 -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62 -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 65 -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 66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 70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 72 -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80 -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 80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99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 100 -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 106 -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 111 -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 112 -




                                                     I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是否填报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
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填报的表单。




                              - 1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
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
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
机关报送。各表单有关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
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
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
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




                         - 2 -
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
况。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
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
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
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
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
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以前
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尚未扣
除完毕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 3 -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
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
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
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填报本表。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
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
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
和金额情况。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
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1.《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反映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发生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
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
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
和金额情况。
   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



                      - 4 -
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
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
未扣减情况。
  2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
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
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
结转情况。
  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
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
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 5 -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
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
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
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情况。
  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
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 6 -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101 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102 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103 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                      104 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
105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106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是□否
107 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写代码）                      108 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 年版）       □是□否
109 小型微利企业                    □是□否         110 上市公司        是（□境内□境外）□否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201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是           202 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是
203 境外    203-1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分国（地区）不分项      □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所得信息      203-2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          □是（产业类别：□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20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是           205 创业投资企业                      □是
20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7 非营利组织                       □是
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130 纳米 □65 纳米 □28 纳米
210 科技型    210-1__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 1                         210-2 入库时间 1
中小企业       210-3__年（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 2                         210-4 入库时间 2

21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        211-1 证书编号 1                     211-2 发证时间 1
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11-3 证书编号 2                     211-4 发证时间 2
212 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           □一般性□特殊性          213 重组交易类型（填写代码）
214 重组当事方类型（填写代码）                          215 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                   _年_月
216 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            □是      217 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是
218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是      219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是
220 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是      22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是
222 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是      223 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是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
                                    投资比例 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                  国籍（注
    股东名称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     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册地址）




   其余股东合计         ——         ——                                              ——



                                         - 7 -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
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
部分内容。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一、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 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
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
                               类型
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100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210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跨地区经营企业
220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
230              总机构（省内）
311   跨地区经营企业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需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
312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
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2012 年第 57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规定的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
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2012 年第 57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二条规定
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
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
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 8 -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
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102 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 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
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
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 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
小数点后 2 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
相关指标。
  4.“104 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
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
计算方法同“103 资产总额”。
  5.“105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
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
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 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
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
                                 类型
        代码
                   大类                   小类
        110                      一般企业
        120                      银行
        130   企业会计准则             证券
        140                      保险
        150                      担保
        200   小企业会计准则
        300   企业会计制度
        410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20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30                       医院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440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450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460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 9 -
      500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600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7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800   政府会计准则
      999   其他
  8.“108 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 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
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和《财政部
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 号）规定的
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 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
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10.“110 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
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
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
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1.“201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
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 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3.“203 境外所得信息”：填报纳税人与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相关信息。
  （1）“203-1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
策，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12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7〕84 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
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
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09〕125 号、财税〔2017〕84 号文件
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
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变更。
  （2）“203-2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填报纳税人符合享受境
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本项目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填报。“产业类别”

                     - 10 -
填报纳税人经营的产业类别，按“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选
择填报。
  4.“20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
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9 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
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 2003 年第 2 号发布，商务部令 2015
年第 2 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
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
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205 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创
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9
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
局、外汇管理局令 2003 年第 2 号发布，商务部令 2015 年第 2 号修改）、《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
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
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
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
                                 类型
    代码
                   大类                    小类
     110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20   服务外包类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130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20   服务贸易类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230                         文化技术服务


                        - 11 -
        240                        中医药医疗服务
  7.“207 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适用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
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
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且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类型
 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110                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企业
  120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
  130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40                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企业
  150                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160                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企业
                     新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
  210
                     设计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20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30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11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312                一 般 软 件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3                企业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4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
  321                嵌 入 式 或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322                信 息 系 统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3                集 成 软 件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4                产品企业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
  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代码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
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45 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

                          - 12 -
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
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
  （6）“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具体说
明如下：
  （1）“新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
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相关规模条件的规定，
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3 -
  （3）“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相关领域条件的规定，
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
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
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一般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可以
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2）“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是指企业软件产品符
合相关规模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3）“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是指符合相关领域条
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4）“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是指符合相关出口条
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5）“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
的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6）“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是指企业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符合相关规模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
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7）“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是指企业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符合相关领域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


                    - 14 -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
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8）“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是指企业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符合相关出口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
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
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文件规定可
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
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
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文件规定可
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材料（含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9.“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
生产项目的，选择“130 纳米（含）”，投资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 纳米”；投资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
路生产项目的，选择“28 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以上项目的，可同时选择。
  纳税人既符合“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
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 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


                     - 15 -
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
                                “210-2”
                                      “210-3”
“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申
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 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
“210-3（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 年（所属期下一年度）入
库编号”。若纳税人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
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
项目中；若纳税人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
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
“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均应填报本项。
  11.“21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
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
“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 2015 年 10 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 3 年，2018 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 2018 年 11 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
人在进行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
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
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212 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
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
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 重组交易类型”和“214 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 重组事项税务处
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 重组交易类型”和“214 重组当事方类型”。
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
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48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
            重组交易                  重组当事方
     代码        类型            代码       类型

                         - 16 -
     100   法律形式改变       ——          ——
                        210   债务人
     200   债务重组
                        220   债权人
                        310   收购方
     300   股权收购         320   转让方
                        330   被收购企业
                        410   收购方
     400   资产收购
                        420   转让方
                        510   合并企业
     500   合并           520   被合并企业
                        530   被合并企业股东
                        610   分立企业
     600   分立           620   被分立企业
                        630   被分立企业股东
  14.“215 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
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 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
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6.“217 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
损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 年第 40 号发布）等有关规定选
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 3 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
期间的，选择“是”。
  17.“218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18.“219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
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
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33 号）等文件规定，
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
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9.“220 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20.“22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0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
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

                    - 17 -
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
  21.“222 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
度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4〕10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
告》（2015 年第 40 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选择
“是”。
  22.“223 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
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等文件规定，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
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三、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 10 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
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
（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
东数量超过 10 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 18 -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
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
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
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
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
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
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
《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
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
算以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 1-13 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



                     - 19 -
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 19 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
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
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 10 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 10 行＝
第 1-2-3-4-5-6-7+8+9 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
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
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
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
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 2 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
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
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
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
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 3 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 4 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
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 5 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 6 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 7 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
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 8 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

                      - 20 -
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
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
以“-”号填列。
   9.第 9 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
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
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 10 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
6 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
36 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
   11.第 11 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
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
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A103000)填报。
   12.第 12 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
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
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A103000)填报。
   13.第 13 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4.第 14 行“境外所得”：填报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
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所得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
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 15 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
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
填报。

                     - 21 -
  16.第 16 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
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
填报。
  17.第 17 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
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填报。
  18.第 18 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
内亏损时，填报 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
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
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 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
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 20 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
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 21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
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 22 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 19-20-21-22 行金额。按照上述行次顺序
计算结果为负数的，本行按 0 填报。
  24.第 24 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 25%。
  25.第 25 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 23×24 行金额。
  26.第 26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 27 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
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 28 行“应纳税额”：填报第 25-26-27 行金额。
  29.第 29 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

                       - 22 -
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8000）
填报。
  30.第 30 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
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填报。
  31.第 31 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 28+29-30 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
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
28+29-30 行）×“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32.第 32 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
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
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 33 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 31-32 行金额。
  34.第 34 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
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
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 35 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
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 36 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
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
（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0 行＝第 1-2-3-4-5-6-7+8+9 行。已执行财会〔2019〕6 号和财会〔2018〕
36 号的纳税人，不执行本规则。

                         - 23 -
   2.第 13 行＝第 10+11-12 行。
   3.第 19 行＝第 13-14+15-16-17+18 行。
   4.第 23 行＝第 19-20-21-22 行。
   5.第 25 行＝第 23×24 行。
   6.第 28 行＝第 25-26-27 行。
   7.第 31 行＝第 28+29-30 行。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
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 31 行＝（第 28+29-30 行）×表 A000000
“102 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8.第 33 行＝第 31-32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1 行＝表 A101010 第 1 行或表 A101020 第 1 行或表 A103000 第 2+3+4+5+6 行
或表 A103000 第 11+12+13+14+15 行。
   2.第 2 行＝表 A102010 第 1 行或表 A102020 第 1 行或表 A103000 第 19+20+21+22
行或表 A103000 第 25+26+27 行。
   3.第 4 行＝表 A104000 第 26 行第 1 列。
   4.第 5 行＝表 A104000 第 26 行第 3 列。
   5.第 6 行＝表 A104000 第 26 行第 5 列。
   6.第 9 行＝表 A103000 第 8 行或者第 16 行（仅限于填报表 A103000 的纳税人，其
他纳税人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填写）。
   7.第 11 行＝表 A101010 第 16 行或表 A101020 第 35 行或表 A103000 第 9 行或第 17
行。
   8.第 12 行＝表 A102010 第 16 行或表 A102020 第 33 行或表 A103000 第 23 行或第
28 行。
   9.第 14 行＝表 A108010 第 14 列合计-第 11 列合计。
   10.第 15 行＝表 A105000 第 46 行第 3 列。
   11.第 16 行＝表 A105000 第 46 行第 4 列。
   12.第 17 行＝表 A107010 第 31 行。
   13.第 18 行：

                                 - 24 -
   （1）当第 13-14+15-16-17 行≥0,第 18 行＝0；
   （2）当第 13-14+15-16-17＜0 且表 A108000 第 5 列合计行≥0,表 A108000 第 6 列
合计行＞0 时,第 18 行＝表 A108000 第 5 列合计行与表 A100000 第 13-14+15-16-17 行
绝对值的孰小值；
   （3）当第 13-14+15-16-17＜0 且表 A108000 第 5 列合计行≥0,表 A108000 第 6 列
合计行＝0 时,第 18 行＝0。
   14.第 20 行：
      当第 19 行≤0 时，第 20 行＝0；
      当第 19 行＞0 时，
     （1）第 19 行≥表 A107020 合计行第 11 列，第 20 行＝表 A107020 合计行第 11
         列；
     （2）第 19 行＜表 A107020 合计行第 11 列，第 20 行＝第 19 行。
   15.第 21 行＝表 A106000 第 11 行第 10 列。
   16.第 22 行＝表 A107030 第 15 行第 1 列。
   17.第 26 行＝表 A107040 第 34 行。
   18.第 27 行＝表 A107050 第 7 行第 11 列。
   19.第 29 行＝表 A108000 合计行第 9 列。
   20.第 30 行＝表 A108000 合计行第 19 列。
   21.第 34 行＝表 A109000 第 12+16 行。
   22.第 35 行＝表 A109000 第 13 行。
   23.第 36 行＝表 A109000 第 15 行。




                                 - 25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行次                    项目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 A105010）                *                    *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 A105020）

4       （三）投资收益（填写 A105030）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
5                                            *      *      *
           整确认收益
6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      *             *

7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

8       （七）不征税收入                             *      *

9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 A105040）      *      *

10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11      （九）其他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 A105010）                *             *

14      （二）职工薪酬（填写 A105050）

15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

16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 A105060）           *      *

17      （五）捐赠支出（填写 A105070）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

21      （九）赞助支出                                     *             *

22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23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保险企业填写 A105060）

24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25                                           *      *             *
                 费用（填写 A105040）
26      （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27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


                                   - 26 -
 28       （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   *   *

 29       （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

 30       （十七）其他

 31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

 32       （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 A105080）

 33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

 34       （三）资产损失（填写 A105090）                     *   *

 35       （四）其他

 36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7+38+…+43）                     *   *

 37       （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写 A105100）

 38       （二）政策性搬迁（填写 A105110）                    *   *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
 39                                               *   *
       （39.1+39.2+39.4+39.5+39.6+39.7）
39.1          1.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

39.2          2.保险公司准备金

39.3          其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39.4          3.证券行业准备金

39.5          4.期货行业准备金

39.6          5.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

39.7          6.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填写 A105120）        *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
 40                                               *
             写 A105010)
 41       （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42       （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

 43       （七）其他                                   *   *

 44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45    六、其他                                       *   *

 46    合计（1+12+31+36+44+45）                       *   *




                                         - 27 -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
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
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
“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 1 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 2 行至第 11 行(不含第 9 行)进行填报。
   2.第 2 行“（一）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1 列
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2 列金额。
   3.第 3 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
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2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4 列金额。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金额。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金额的绝对值。
   4.第 4 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
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8 列的合计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2+9 列的合计金额。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
＜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的绝对值。




                            - 28 -
   5.第 5 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
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营业外收入的金
额。
   6.第 6 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纳
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
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 7 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
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
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若第 1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的绝对值。
若第 1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8.第 8 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
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
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
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收规
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 9 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40)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4 列金额。第 4 列“调
减金额”填报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4 列金额。
   10.第 10 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
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
整的金额。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折让金额和销货退
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
扣、折让的金额和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
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
金额的绝对值，第 4 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1.第 11 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


                          - 29 -
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若
第 2 列＜第 1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的绝对值。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第 12 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 13 行至第 30 行(不含第 25 行)填报。
   13.第 13 行“（一）视同销售成本”：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
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1
列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14.第 14 行“（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1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5 列金额。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3 列“调增
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金额。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4 列
“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金额的绝对值。
   15.第 15 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
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
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
   16.第 16 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3 列“调
增金额”填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金额。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金额的绝对值。
   17.第 17 行“（五）捐赠支出”：根据《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1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4 列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5
列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6 列金额。
   18.第 18 行“（六）利息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
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
报。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
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 30 -
   19.第 19 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 1 列“账载金额”填
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
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 3 列“调增金额”
填报第 1 列金额。
   20.第 20 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
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
额。
   21.第 21 行“（九）赞助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
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
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 A105060 中填报）。
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22.第 22 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 1 列“账
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
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
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
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23.第 23 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直接填
报本行，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
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不可填报。保险企业根据《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
报表 A105060 第 1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6 行第 2 列，第 2 列“税
收金额”填报 A105060 第 6 行第 2 列的金额；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6 行第 2
列，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9 行第 2 列的金额。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金额。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金额的绝对值。
   24.第 24 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 3 列“调增金额”
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 31 -
   25.第 25 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
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1 列金额。
   26.第 26 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
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
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
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27.第 27 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
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
第 1 列金额。
   28.第 28 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
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8010 合计行第 16+17
列金额。
   29.第 29 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
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30.第 30 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
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
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
行。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
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31.第 31 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 32 行至第 35 行的
合计金额。
   32.第 32 行“（一）资产折旧、摊销”：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
表》(A10508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2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5 列金额。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0，
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金额。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 32 -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金额的绝对值。
   33.第 33 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
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 1 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
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若第 1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若第 1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的绝对值。
   34.第 34 行“（三）资产损失”：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0)填报。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金额。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金额的绝对值。
   35.第 35 行“（四）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
的资产类项目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
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36.第 36 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 37 行至第 43
行的合计金额。
   37.第 37 行“（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根据《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
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1+4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2+5 列金额。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金额。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金额的绝对值。
   38.第 38 行“（二）政策性搬迁”：根据《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填报。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110 第 24 行金额。
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110 第 24 行金额的绝对值。
   39.第 39 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调整项目第 39.1 行
至第 39.7 行(不包含第 39.3 行)的合计金额。
   40.第 39.1 行“1.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
计核算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


                            - 33 -
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1.第 39.2 行“2.保险公司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
的保险公司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
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
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2.第 39.3 行“其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
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
“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
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
金额的绝对值。
   43.第 39.4 行“3.证券行业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
的证券行业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
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
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4.第 39.5 行“4.期货行业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
的期货行业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
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
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5.第 39.6 行“5.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
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
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
的绝对值。
   46.第 39.7 行“6.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根据《贷款损失准备金及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填报。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 列“调增
金额”填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的绝对值。


                           - 34 -
   47.第 40 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视同
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1 列金额。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3 列“调增
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金额。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4 列
“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8.第 41 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 1 列“账载
金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
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
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
第 2-1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的绝对值。
   49.第 42 行“（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本行填报企业发行永续债采取的税
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时的纳税调整情况。当永续债发行方会计上按照债
务核算，税收上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时，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支付的
永续债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 0。永续债发行方会计
上按照权益核算，税收上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时，第 1 列“账载金额”
填报 0；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
第 2 列＞第 1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50.第 43 行“（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
的特殊事项金额。
   （五）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51.第 44 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
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
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
   52.第 45 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
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发布）


                           - 35 -
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53.第 46 行“合计”：填报第 1+12+31+36+44+45 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4+5+6+7+8+10+11 行。
   2.第 12 行＝第 13+14+…+23+24+26+27+28+29+30 行。
   3.第 31 行＝第 32+33+34+35 行。
   4.第 36 行＝第 37+38+39+40+41+42+43 行。
   5.第 39 行＝第 39.1+39.2+39.4+39.5+39.6+39.7 行。
   6.第 46 行＝第 1+12+31+36+44+45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2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1 列；第 2 行第 3 列＝表 A105010 第 1 行
第 2 列。
   2.第 3 行第 1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2 列；第 3 行第 2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4 列；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3 行第 3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3 行第 4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的绝
对值。
   3.第 4 行第 1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8 列；第 4 行第 2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2+9 列；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行第 3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
第 11 列；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行第 4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的绝对值。
   4.第 9 行第 3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4 列；第 9 行第 4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
第 4 列。
   5.第 13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1 列；第 13 行第 4 列＝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6.第 14 行第 1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1 列；第 14 行第 2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5 列；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14 行第 3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14 行第 4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的


                               - 36 -
绝对值。
   7.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16 行第 3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
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16 行第 4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的绝对
值。
   8.第 17 行第 1 列＝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1 列；第 17 行第 2 列＝表 A105070 合计
行第 4 列；第 17 行第 3 列＝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5 列；第 17 行第 4 列＝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6 列。
   9.保险企业:第 23 行第 1 列=表 A105060 第 1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6 行第 2 列，第 2 列=表 A105060 第 6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
第 6 行第 2 列，第 2 列=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9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0，第 3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0，
第 4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10.第 25 行第 3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1 列。
   11.第 28 行第 3 列＝表 A108010 第 10 行第 16+17 列。
   12.第 32 行第 1 列＝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2 列；第 32 行第 2 列＝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5 列；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0，第 32 行第 3 列＝表 A105080 第 41 行
第 9 列；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0，第 32 行第 4 列＝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的绝对值。
   13.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34 行第 3 列＝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
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34 行第 4 列＝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的绝对
值。
   14.第 37 行第 1 列＝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1+4 列；第 37 行第 2 列＝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2+5 列；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0，第 37 行第 3 列＝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0，第 37 行第 4 列＝表 A105100 第 16 行
第 7 列的绝对值。
   15.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38 行第 3 列＝表 A105110 第 24 行；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38 行第 4 列＝表 A105110 第 24 行的绝对值。
   16.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9.7 行第 3 列＝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 37 -
11 列；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9.7 行第 4 列＝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的绝对值。
   17.第 40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1 列；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
第 40 行第 3 列＝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40
行第 4 列＝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18.第 46 行第 3 列＝表 A100000 第 15 行；第 46 行第 4 列＝表 A100000 第 16 行。




                             - 38 -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以前年度                                可结转以
                                                    按税收规
                                            结转可扣                  纳税调增   纳税调减   后年度扣
                                  账载金额              定计算的   税收金额
 行次                 项目                      除的捐赠                   金额     金额    除的捐赠
                                                    扣除限额
                                              额                                   额
                                   1            2    3      4      5      6      7

 1     一、非公益性捐赠                                 *    *      *             *      *

 2     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3+4+5+6)

 3          前三年度（        年）        *                 *      *      *             *

 4          前二年度（        年）        *                 *      *      *

 5          前一年度（        年）        *                 *      *      *

 6          本年（     年）                          *                         *

 7     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    *             *      *      *

 8     1.                                       *    *             *      *      *

 9     2.                                       *    *             *      *      *

 10    3.                                       *    *             *      *      *

 11    合计（1+2+7）

附列资料   2015 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                 *    *             *      *      *




                                       - 39 -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7〕6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
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
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
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非公益性捐赠”：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
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
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
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2）第 5 列“纳税调增额”：填报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金额等于
第 1 列“账载金额”。
  2.第 2 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限额扣除的公益性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以前年度结转扣除捐赠支出等。第 2 行等于第 3+4+5+6 行。
其中本行第 4 列“税收金额”：当本行第 1 列+第 2 列大于第 3 列时，第 4 列＝第 3 列；
当本行第 1 列+第 2 列小于等于第 3 列时，第 4 列＝第 1 列+第 2 列。
  3.第 3 行“前三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三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
出在本年度扣除的金额。具体如下：
  （1）第 2 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三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



                         - 40 -
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 6 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扣除限额以及前三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
赠支出分析填报。
  4.第 4 行“前二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二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
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1）第 2 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
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 6 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
出、前二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第 7 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
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5.第 5 行“前一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一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
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1）第 2 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
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 6 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
出、本年扣除前二年度捐赠支出、前一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第 7 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
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6.第 6 行“本年”：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本年税前扣除、本年纳税调增以及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
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
整的金额。
  （2）第 3 列“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按照本年利润总额乘以 12%的
金额，若利润总额为负数，则以 0 填报。
  （3）第 4 列“税收金额”：根据本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结转扣除以
前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情况分析填报。


                    - 41 -
  （4）第 5 列“纳税调增额”：填报本年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超过税收规定的
税前扣除额的部分。
  （5）第 7 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本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
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7.第 7 行至第 10 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
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1）第 7 行：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
  （2）第 8 行至第 10 行“项目”：纳税人在以下事项中选择填报：1.扶贫捐赠；2.
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3.杭州 2022 年亚运会捐赠；4.支持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5.支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一
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
  （3）具体各项目填报规则如下：
  扶贫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情况。
  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
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 4 列“税收金额”：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
  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填报纳税人赞助、捐赠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可全额扣除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情况。
  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可全额扣除的赞
助、捐赠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金额，包括
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
税调整的金额。
  第 4 列“税收金额”：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
  杭州 2022 年亚运会捐赠：填报纳税人赞助、捐赠杭州 2022 年亚运会、亚残运会、
测试赛的可全额扣除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情况。
  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可全额扣除的赞


                     - 42 -
助、捐赠杭州 2022 年亚运会、亚残运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金额，包括
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
税调整的金额。
  第 4 列“税收金额”：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
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
出情况。
  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
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
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 4 列“税收金额”：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
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的物品捐赠支出情况。
  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
的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的物品
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
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 4 列“税收金额”：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
  8.第 11 行“合计”：填报第 1+2+7 行的合计金额。
  9.附列资料“2015 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企业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规定，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本年度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
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具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
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 43 -
   （2）第 4 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
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以表样实例行次为例）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5 列＝第 1 行第 1 列。
   2.第 2 行＝第 3+4+5+6 行。
   3.第 7 行第 4 列＝第 7 行第 1 列。
   4.第 7 行＝第 8+9+10 行。
   5.第 11 行＝第 1+2+7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6 行第 3 列＝表 A100000 第 13 行×12%（当表 A100000 第 13 行≤0，第 11 行
第 3 列＝0）。
   2.合计行第 1 列＝表 A105000 第 17 行第 1 列；合计行第 4 列＝表 A105000 第 17
行第 2 列；合计行第 5 列＝表 A105000 第 17 行第 3 列；合计行第 6 列＝表 A105000 第
17 行第 4 列。




                              - 44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享受加速折旧政
                                             本年折      累计折            税收折               加速折     累计折    纳税调
                                       资产原                     资产计          策的资产按税收
行次                  项目                       旧、摊销     旧、摊销           旧、摊销             旧、摊销     旧、摊销   整金额
                                        值                      税基础          一般规定计算的
                                              额         额             额                统计额      额
                                                                             折旧、摊销额
                                        1     2            3    4     5         6     7（5-6）    8     9(2-5)
1    一、固定资产（2+3+4+5+6+7）                                                       *        *
2               （一）房屋、建筑物                                                      *        *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
3                                                                              *        *
                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
4                                                                              *        *
     所有固定资产     工具、家具等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
5                                                                              *        *
                工具
6               （五）电子设备                                                        *        *
7               （六）其他                                                          *        *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
8                                                                                                       *
                含一次性扣除）
9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其中：享受固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
10   定资产加速折     加速折旧
     旧及一次性扣     （四）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
11   除政策的资产                                                                                             *
                扣除
     加速折旧额大     （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
12   于一般折旧额                                                                                             *
                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
       的部分      （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
13                                                                                                      *
                一次性扣除
                （七）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
14                                                                                                      *
                加速折旧


                                                  - 45 -
                （八）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
15                                                      *
                加速折旧
16              （九）外购软件加速折旧                             *
            （十）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
17                                                      *
            旧
18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19+20）                           *   *
19    （一）林木类                                    *   *
20    （二）畜类                                     *   *
21   三、无形资产（22+23+24+25+26+27+28+29）            *   *
22              （一）专利权                          *   *
23              （二）商标权                          *   *
24              （三）著作权                          *   *
25              （四）土地使用权                        *   *
     所有无形资产
26              （五）非专利技术                        *   *
27              （六）特许权使用费                       *   *
28              （七）软件                           *   *
29          （八）其他                               *   *
30   其中：享受无 （一）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                               *
     形资产加速摊
31   销及一次性摊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                            *
     销政策的资产 加速摊销
     加速摊销额大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
32   于一般摊销额                                             *
            一次性摊销
     的部分
33   四、长期待摊费用（34+35+36+37+38）                   *   *
34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35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36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
37    （四）开办费                                    *   *



                                       - 46 -
38    （五）其他                                  *   *
39   五、油气勘探投资                                *   *
40   六、油气开发投资                                *   *
41   合计（1+18+21+33+39+40）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
     附列资料                                    *   *
                 增值政策资产




                                    - 47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
告》（2010 年第 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3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
公告》（2012 年第 4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2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3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
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
31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
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 4 列至第 8 列税
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1.第 1 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
史成本）的金额。
  2.第 2 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 48 -
  3.第 3 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
旧、摊销额。
  4.第 4 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
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 5 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
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 8 行至第 17 行、第 30 行至第 32 行第 5 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享受相
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
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
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如，
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发生本年度某些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
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其余月份其
“税收折旧、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
摊销额”的情形，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
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6.第 6 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
适用于第 8 行至第 17 行、第 30 行至第 32 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
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
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
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
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7.第 7 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 5-6 列金额填报。
  8.第 8 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
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 9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2-5 列金额。
  （二）行次填报


                      - 49 -
  1.第 2 行至第 7 行、第 19 行至第 20 行、第 22 行至第 29 行、第 34 行至第 40 行：
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
  2. 第 8 行至第 17 行、第 30 行至第 32 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
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8 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 号、
财税〔2015〕106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进
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上述文
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情况在第 11 行“（四）500 万元以下设备
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填报。
  第 9 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适用于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填报，填报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
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0 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
易港设立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置（含自建）5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
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 8 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
填报。
  第 11 行“（四）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
过 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其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价值不超过 500 万
元的，其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在本行填列。
  第 12 行“（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
除”，填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按照税收规定一
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3 行“（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海南自由贸易
港企业新购置（含自建）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
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由


                          - 50 -
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 11 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第 14 行“（七）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固定资产因技术
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而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
统计情况。
  第 15 行“（八）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常年处于强震动、
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
情况。
  第 16 行“（九）外购软件加速折旧”：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
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7 行“（十）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
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
况。
  第 30 行“（一）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
按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31 行“（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
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摊销年限或加速摊销方
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32 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 填报海南自由贸
易港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有关
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企业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号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
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统计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公
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调整情况在
第 1 行至第 40 行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 51 -
   1.第 1 行＝第 2+3+…+7 行。
   2.第 18 行＝第 19+20 行。
   3.第 21 行＝第 22+23…+29 行。
   4.第 33 行＝第 34+35+36+37+38 行。
   5. 第 41 行 ＝ 第 1+18+21+33+39+40 行 。 （ 其 中 第 41 行 第 6 列 ＝ 第
8+9+10+11+12+13+14+15+16+17+30+31+32 行 第 6 列 ； 第 41 行 第 7 列 ＝ 第
8+9+10+11+12+13+14+15+16+17+30+31+32 行第 7 列）。
   6.第 7 列＝第 5-6 列。
   7.第 9 列＝第 2-5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41 行第 2 列＝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1 列。
   2.第 41 行第 5 列＝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2 列。
   3.若第 41 行第 9 列≥0，第 41 行第 9 列＝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3 列；若第 40 行
第 9 列＜0，第 41 行第 9 列的绝对值＝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4 列。




                                - 52 -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资产损失直 资产损失准
                                                      资产处置          资产计税   资产损失的      纳税调整
                                        接计入本年 备金核销金          赔偿收入
行次                   项目                                收入            基础     税收金额       金额
                                        损益金额    额
                                          1      2     3      4      5     6（5-3-4）    7

1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                                 *

2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3      其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

4          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

5    三、存货损失

6      其中：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

7    四、固定资产损失

8      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

9    五、无形资产损失

10     其中：无形资产转让损失

11        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

12   六、在建工程损失                                    *

13     其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

14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5     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



                                        - 53 -
16   八、债权性投资损失(17+23)

17      （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18+22）

18        1.贷款损失

19          其中：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20            其中：单户贷款余额 300 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

21                 单户贷款余额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 贷款损失

22        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

23      （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

24   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25      其中：股权转让损失
     十、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
26
       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7   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

28   十二、其他资产损失

29   合计（1+2+5+7+9+12+14+16+24+26+27+28）

30       其中：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




                                                     - 54 -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

据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

5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3 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18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

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25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 年第 15 号）

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

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纳税人在第 1 至 28 行按资产类型填报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在第 1 行至 28 行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 30
行填报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
  1.第 1 行“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现金损失和银行
存款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
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第 2 行“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
款项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
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 55 -
  3.第 3 行“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
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当年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
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4.第 4 行“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
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
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
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
及纳税调整金额。
  5.第 5 行“三、存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
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
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6.第 6 行“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
存货损失中，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的账载金
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
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7.第 7 行“四、固定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账载金
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
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8.第 8 行“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
生的固定资产损失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报废、毁损损失以及被盗损失的账
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
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9.第 9 行“五、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
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
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0.第 10 行“无形资产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
照公允价格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


                    - 56 -
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1.第 11 行“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
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中，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
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
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2.第 12 行“六、在建工程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的账载
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
额。
  13.第 13 行“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
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4.第 14 行“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
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
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5.第 15 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
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及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
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
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6.第 16 行“八、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
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
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7.第 17 行“（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
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
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8.第 18 行“1.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的账载金额、资
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
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 57 -
  19.第 19 行“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
符合规定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
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
金额。
  20.第 20 行“单户贷款余额 300 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
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贷款余额 300 万（含）以下的资
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
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1.第 21 行“单户贷款余额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
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余额 300 万元至 1000 万
元（含）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
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2.第 22 行“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除贷款损失
以外的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
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3.第 23 行“（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非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
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
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4.第 24 行“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
益）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
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5.第 25 行“股权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中，因股权转让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
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6.第 26 行“十、通过各种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
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
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的
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


                      - 58 -
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7.第 27 行“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将不同类别
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形成的资产
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
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8.第 28 行“十二、其他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的账
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
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9.第 29 行“合计”行次：填报第 1+2+5+7+9+12+14+16+24+26+27+28 行的合计金
额。
  30.第 30 行“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填报跨地区经营企业各分支机构
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
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二）列次填报
  1.第 1 列“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
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包含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
  2.第 2 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当年度通过准备金
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
  3.第 3 列“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
置收益。
  4.第 4 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
公司赔偿的金额。
  5.第 5 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
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第 6 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
失金额，按第 5-3-4 列金额填报。
  7.第 7 列“纳税调整金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
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第 1


                          - 59 -
至 15 行、第 24 至 26 行、第 28 行填报第 1-6 列金额；第 17 至 22 行、第 27 行填报第
1+2-6 列金额。其他企业填报第 1-6 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6 行＝第 17+23 行。
   2.第 17 行＝第 18+22 行。
   3.第 29 行＝第 1+2+5+7+9+12+14+16+24+26+27+28 行。
   4.第 6 列＝第 5-3-4 列。
   5.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省级金
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第 1 至 15 行、第 24 至 26 行、
第 28 行第 7 列＝第 1-6 列金额；第 17 至 22 行、第 27 行第 7 列＝第 1+2-6 列金额。
   其他企业：第 7 列＝第 1-6 列。
   （二）表间关系
   若第 29 行第 7 列≥0，第 29 行第 7 列＝表 A105000 第 34 行第 3 列；若第 29 行第
7 列＜0，第 29 行第 7 列的绝对值＝表 A105000 第 34 行第 4 列。




                               - 60 -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上年   本年               上年末准予    本年末准予          按本年末准予提                       纳税
                                      上年末   本年末                                     截至上年末已   准予当年
                            末贷   末贷               提取贷款损    提取贷款损          取贷款损失准备                       调整
                                      贷款损   贷款损                    计提               在税前扣除的   税前扣除
行                           款资   款资               失准备金的    失准备金的          金的贷款资产余                       金额
                    项目                失准备   失准备                    比例               贷款损失准备   的贷款损
次                           产余   产余               贷款资产余    贷款资产余          额与计提比例计
                                      金余额   金余额                                      金的余额    失准备金
                             额   额                  额        额             算的准备金额
                                                                                             10（4 与 8    11
                            1    2     3     4        5      6      7      8（6×7）     9       的孰小值      （4-3
                                                                                               -9）      -10）
1    一、金融企业（2+3)                                                    *
2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                     *     *                      1%                *         *        *
3       （二）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     *                      *                 *         *        *
4           其中：关注类贷款                   *     *                      2%                *         *        *
5                次级类贷款                 *     *                     25%                *         *        *
6                可疑类贷款                 *     *                     50%                *         *        *
7                损失类贷款                 *     *                     100%               *         *        *
8    二、小额贷款公司                                                       1%
9    三、其他
10   合计(1+8+9)                                                      *




                                                  - 61 -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纳税人
根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
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
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5 号）、《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等相关规定，
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
况。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第 1 列“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
  2.第 2 列“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
  3.第 3 列“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上年末贷款损
失准备金余额。
  4.第 4 列“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末贷款损
失准备金余额。
  5.第 5 列“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
税收规定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6.第 6 列“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
税收规定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7.第 7 列“计提比例”：填报纳税人对应贷款按照税收规定准予计提贷款损失准
备金的比例。
  8.第 8 列“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
准备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根据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
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
  9.第 9 列“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按
照税收规定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 62 -
  10.第 10 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第 4 列与第 8 列的孰
小值-第 9 列金额
  11.第 11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4-3-10 列金额。
  （二）行次填报
  1.第 1 行“一、金融企业”：填报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2.第 2 行“（一）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金融企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号）规
定的贷款资产的情况。
  3.第 3 行“（二）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金融企业执行《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
公告》（2019 年第 85 号）规定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资产的情况。
  4.第 4 行“其中：关注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关注类贷款资产的
情况。
  5.第 5 行“次级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次级类贷款资产的情况。
  6.第 6 行“可疑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可疑类贷款资产的情况。
  7.第 7 行“损失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损失类贷款资产的情况。
  8.第 8 行“二、小额贷款公司”：填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
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9.第 9 行“三、其他”：填报除上述列举情形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
况。
  10.第 10 行“合计”：填报第 1+8+9 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8 列＝第 6×7 列。
  2.第 10 列＝第 4 列与第 8 列的孰小值-第 9 列。
  3.第 11 列＝第 4-3-10 列。
  4.第 1 行＝第 2+3 行（仅第 1、2、5、6、8 列）。
  5.第 10 行＝第 1+8+9 行。


                         - 63 -
   （二）表间关系
   若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10 行第 11 列＝表 A105000 第 39.7 行第 3 列；若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10 行第 11 列的绝对值＝表 A105000 第 39.7 行第 4 列。




                            - 64 -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合并、分立转入                             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
                    当年境                                 弥补亏         当年待                当年可结转
                          分立转出          的亏损额                  当年亏           以前年度亏损额
               年度   内所得                                 损企业         弥补的                以后年度弥
行次      项目                的亏损额   可弥补年  可弥补年   可弥补年            损额          使用境内  使用境外
                     额                                  类型          亏损额                补的亏损额
                                 限5年    限8年   限 10 年                      所得弥补  所得弥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前十年度

2     前九年度

3     前八年度

4     前七年度

5     前六年度

6     前五年度

7     前四年度

8     前三年度

9     前二年度

10    前一年度

11     本年度

12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 65 -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
税〔2018〕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
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5 号）、《财政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
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1. 第 1 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 11 行“本年度”对应的
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 10 行往第 1 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
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
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 2019 年 5 月 10 日进行 2018 年度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为 2018 年。
   2. 第 2 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 11 行填报表 A100000 第 19-20 行金额。第 1 行
至第 10 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 23 行（2013 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 A106000
第 6 行第 2 列（2014 至 2017 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 A106000 第 11 行第 2 列的金额（亏
损以负数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
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3. 第 3 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
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损
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4. 第 4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5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5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




                           - 66 -
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5. 第 5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8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8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
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6. 第 6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10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
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10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
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7. 第 7 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
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
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 5 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
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
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 10 年的纳税人；“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 10 年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是指符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等文件规定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
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的纳税人；“电影行业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5 号）规定的电影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的纳税人。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100   一般企业
       200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300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00   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00   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600   电影行业企业




                         - 67 -
   8. 第 8 列“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金额。
   9. 第 9 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
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10.第 10 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 1
行至第 10 行，当第 11 行第 2 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
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
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
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1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的
合计金额，表 A100000 第 21 行填报本项金额。
   11.第 11 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 1
行至第 10 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
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
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
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1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的合计金额。
   12.第 12 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 1 行至第 11 行，填报各年
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
表示。本列第 12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1 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当第 2 列＜0 且第 3 列＞0 时，第 3 列＜第 2 列的绝对值；当第 2 列≥0 时，则第
3 列＝0。
   2.第 10 列第 11 行＝第 10 列第 1+2+3+4+5+6+7+8+9+10 行；当第 2 列第 11 行≤0
时，第 10 列第 1 行至第 11 行＝0；当第 2 列第 11 行＞0 时，第 10 列第 11 行≤第 2 列
第 11 行。
   3.第 11 列第 11 行＝第 11 列第 1+2+3+4+5+6+7+8+9+10 行。
   4.第 12 列第 12 行＝第 12 列第 1+2+3+4+5+6+7+8+9+10+11 行。
   5.第 1 行第 12 列＝0；第 2 至 10 行第 12 列＝第 9 列的绝对值-第 10 列-第 11 列；
第 11 行第 12 列＝第 9 列的绝对值。



                               - 68 -
（二）表间关系
1.第 11 行第 2 列＝表 A100000 第 19-20 行。
2.第 11 行第 10 列＝表 A100000 第 21 行。
3.第 11 行第 11 列＝表 A108000 第 10 行第 6 列-表 A100000 第 18 行。




                           - 69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优惠事项   优惠                          应分摊期   纳税调     项目所得额
行               项目名称               项目收入   项目成本     相关税费                               减免所得额
      减免项目              名称    方式                           间费用    整额   免税项目   减半项目
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9+10×50%)

1
     一、农、林、牧、
2
     渔业项目
3               小计      *     *

4
     二、国家重点扶
5    持的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
6               小计      *     *

7
     三、符合条件的
8    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项目
9               小计      *     *

10                      *     *                                         *      *          *
     四、符合条件的
11                      *     *                                         *      *          *
     技术转让项目
12              小计            *

13                      *
     五、清洁发展机
14                      *
     制项目
15              小计      *     *

16   六、符合条件的            *
     节能服务公司实
17                      *
     施的合同能源管
18   理项目        小计      *     *
                                          - 70 -
19                     *
     七、线宽小于 130
20   纳米（含）的集           *
     成电路生产项目
21                小计   *   *

22   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
23   资额超过 150 亿
     元的集成电路生
24   产项目          小计   *   *

25                     *
     九、线宽小于 28
26   纳米（含）的集           *
     成电路生产项目
27                小计   *   *

28

29   十、其他

30                小计   *   *

31      合计        *    *   *




                               - 71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
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A 类）》（A100000）第 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第 1 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
称。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第 2 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
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
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
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
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
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2）“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
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9.其他项目。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
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4）“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纳税人填报“小计”行时，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一般技术转让项目；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其他行次无需填报本列。
  （5）“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6）“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 72 -
   （7）“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8）“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项目；2.投资额超过 150 亿
元的项目。
   （9）“九、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10）“十、其他”：填报上述所得减免优惠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政策
具体名称。
   3.第 3 列“优惠方式”：填报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方式。
该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免税”；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优
惠的，填报“减半征收”。
   4.第 4 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5.第 5 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6.第 6 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
税费总额，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
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7.第 7 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
的期间费用总额。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
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8.第 8 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
成本、费用的金额，纳税调减以“-”号填列。
   9.第 9 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计算确认的本期免税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 3 列分析填报，第 3 列填报“免税”的，
填报第 4-5-6-7+8 列金额，当第 4-5-6-7+8 列＜0 时，填报 0。
   第 9 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当第 4-5-6-7+8 列≤限
额时，填报第 4-5-6-7+8 列金额（超过限额部分的金额填入第 10 列）；当第 4-5-6-7+8
列＜0 时，填报 0。如果本行第 2 列选择“一般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 500 万元；如
果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时，限额为 2000 万元。
   10.第 10 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



                          - 73 -
人本期经计算确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 3 列分析填报，第 3 列填报“减
半征税”的，填报第 4-5-6-7+8 列金额，当第 4-5-6-7+8 列＜0 时，填报 0。
  第 10 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填报第 4-5-6-7+8 列金
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如果本行第 2 列选择“一般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 500 万元；
如果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时，限额为 2000 万元。
  11.第 11 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
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按第 9 列+第 10 列×50%金额填报。
  （二）行次填报
  1.第 1 行至第 3 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
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
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
税〔2008〕14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
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 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48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
关情况。
  2.第 4 行至第 6 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国家重点扶持
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
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
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
税发〔2009〕8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号）、《国家税务总局



                         - 74 -
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3 年第 26 号）、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
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
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
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3.第 7 行至第 9 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符合条件的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
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1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
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4.第 10 行至第 12 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
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
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
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 75 -
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 号）等相关税收
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
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符合规定年限的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符合规定年限的非独
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 500（或 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 500（或 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
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5.第 13 行至第 15 行“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按照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的不
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
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3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
收入的 65%上缴给国家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30%上缴给国家的 N2O 类 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 CDM 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
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
况。
  6.第 16 行至第 18 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
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
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
公告》（2013 年第 7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7.第 19 行至第 21 行“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按



                      - 76 -
照投资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
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
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规定，
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
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根据《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 A107042“基本信
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8.第 22 行至第 24 行“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
电路生产项目”：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
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
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税〔2018〕
27 号规定，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
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
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
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国
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



                      - 77 -
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
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
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
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 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
税额”。
  9、第 25 行至 27 行“九、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
所得税（填写 A107042）”：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
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
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
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
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 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
填报“减免税额”。
  10.第 28 行至第 30 行“十、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项目名称、
优惠事项名称及减免税代码、项目收入等。按照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
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
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11.第 31 行“合计”：填报第一项至第十项“小计”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以表样列示行次为例）
  1.第 3 行＝第 1+2 行。
  2.第 6 行＝第 4+5 行。
  3.第 9 行＝第 7+8 行。
  4.第 12 行＝第 10+11 行。
  5.第 15 行＝第 13+14 行。



                        - 78 -
   6.第 18 行＝第 16+17 行。
   7.第 21 行＝第 19+20 行。
   8.第 24 行＝第 22+23 行。
   9.第 27 行＝第 25+26 行。
   10.第 30 行＝第 28+29 行。
   11.第 31 行＝第 3+6+9+12+15+18+21+24+27+30 行。
   12.当第 3 列选择“免税”时，第 9 列＝第 4-5-6-7+8 列；当第 4-5-6-7+8 列＜0
时，第 9 列＝0。
   第 12 行第 2 列选择“一般技术专项项目”：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5000000
时，第 12 行第 9 列＝第 4-5-6-7+8 列；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5000000 时，第
12 行第 9 列＝5000000。
   第 12 行第 2 列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20000000 时，第 12 行第 9 列＝第 4-5-6-7+8 列；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20000000 时，第 12 行第 9 列＝20000000。
   13.当第 3 列选择“减半征税”时，第 10 列＝第 4-5-6-7+8 列；当第 4-5-6-7+8
列＜0 时，第 10 列＝0。
   第 12 行第 2 列选择“一般技术专项项目”：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5000000
时，第 12 行第 10 列＝0；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5000000 时，第 12 行第 10 列＝
第 4-5-6-7+8 列-5000000。
   第 12 行第 2 列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20000000 时，第 12 行第 10 列＝0；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
＞20000000 时，第 12 行第 10 列＝第 4-5-6-7+8 列-20000000。
   14.第 11 列＝第 9 列+第 10 列×50%；当第 9 列+第 10 列×50%＜0 时，第 11 列＝0。
   （二）表间关系
   1.当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表 A100000 第 19 行时， 合
计行第 11 列＝表 A100000 第 20 行。
   2.当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表 A100000 第 19 行时，表
A100000 第 20 行＝表 A100000 第 19 行。



                               - 79 -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1）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3
              A107041）
 4          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

 5          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          六、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7          七、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

 8          八、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

 9          九、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10          十、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11          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12          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

13          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14          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

15          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
16
               税（填写 A107042）
17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18          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9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          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          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

22          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3          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24          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5          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26          二十六、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原政策，填写 A107042）


                                      - 80 -
     行次                                 项            目          金 额
          二十七、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原
27
          政策，填写 A107042）
28        二十八、其他（28.1+28.2+28.3+28.4+28.5+28.6）

28.1         （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2         （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3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4         （四）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28.4.1+…+28.4.10）

28.4.1            1.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2            2.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3            3.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4            4.集成电路设计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5            5.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6            6.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7            7.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8            8.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9            9.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10           10.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5         （五）其他 1

28.6         （六）其他 2

29        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30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30.1+30.2)

30.1         （一）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30.2         （二）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31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持
32
          股比例____%）
          三十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
33
              部分减征或免征（ 免征 减征:减征幅度____%）
34        合计（1+2+…+28-29+30+31+32+33）




                                            - 81 -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
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第 23 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
年金额。
  2.第 2 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公告》（2017 年第 24 号）文件等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表 A107041 第 31 行金额。
  3.第 3 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
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
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
浦东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
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
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表 A107041 第 32 行金额。
  4.第 4 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
社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不得填报。
  5.第 5 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5 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 号）
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


                      - 82 -
征收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6.第 6 行“六、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
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A000000 表“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企业）”、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 的纳税人适
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7.第 7 行“七、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
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该项政策已停
止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8.第 8 行“八、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
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该项政策已停
止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9.第 9 行“九、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83 -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
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
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
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 表“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 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
策”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10.第 10 行：“十、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
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
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
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 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
策”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11.第 11 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
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



                         - 8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
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
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
表“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的集
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且 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
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12.第 12 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该项政策
已停止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13.第 13 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
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
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
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 表“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321 软件
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且 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 85 -
  14.第 14 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
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该项政策已停
止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15.第 15 行“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规定，符合原有政策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 2017 年
（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
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
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 表“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
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16.第 16 行“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
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
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
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
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
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
期满为止。A000000 表“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
关键专用材料）”“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A107042 表选择“延续
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17.第 17 行“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



                      - 8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
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
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可继续
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8.第 18 行“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
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 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征企业
所得税金额。
   19.第 19 行“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等规定，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6 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报“110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120 技术性业务流
程外包服务（BPO）”“130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
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 20 行“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
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8〕44 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报“210 计算
机和信息服务”“220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230 文化技术服务”“240 中医药医疗
服务”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
税金额。
   21.第 21 行“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国家税务



                        - 87 -
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第 12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 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令第 1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1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
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3 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
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
的，本行填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办法〉的公告》（2012 年第 57 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需填报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比，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并按百分数填报。
  22.第 22 行“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5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
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号）等规定，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
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 23 行“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
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



                      - 88 -
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
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 24 行“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
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
录的通知》（财税〔2014〕2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 号）、《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 号）
等规定，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
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 25 行“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会
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
本行填报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
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 26 行“二十六、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A000000 表“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适用本项，



                      - 89 -
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27.第 27 行“二十七、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
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
（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
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
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类型”填报“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的、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28. 第 28 行 “ 二 十 八 、 其 他 ” ： 根 据 相 关 行 次 计 算 结 果 填 报 。 本 行 ＝ 第
28.1+28.2+28.3+28.4+28.5+28.6 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 28.1 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60 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
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
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 28.2 行“（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
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 号）规定，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
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
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享受的减免优惠，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 28.3 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



                              - 90 -
31 号）规定，对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区，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条件，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 28.4 行“（四）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
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
企业可享受一系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本项为汇总项，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享受的具
体政策情况在下列项目中选择一项填报：
   第 28.4.1 行“1.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
“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6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
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
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第 28.4.2 行“2.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
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类型”填报“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第 28.4.3 行“3.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类型”填报“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且 A107042 表选



                      - 91 -
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第 28.4.4 行“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
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
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第 28.4.5 行“5.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
起，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后，接续年度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
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集成电
路设计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
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第 28.4.6 行“6.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
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第 28.4.7 行“7.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



                         - 92 -
料）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
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第 28.4.8 行“8.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
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 集成电路封装、
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
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第 28.4.9 行“9.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条件的
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
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第 28.4.10 行“10.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后，接续年度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
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2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
业）”“313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 软件
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2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
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
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4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
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
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 93 -
  第 28.5 行“（五）其他 1”：填报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 28.6 行“（五）其他 2”：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
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9.第 29 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
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
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
得额应按法定税率 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
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
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
调整。本行应大于等于 0 且小于等于第 1+2+…+20+22+…+28 行的值。
  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30.第 30 行“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等规定，企业招用建档
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
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
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
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
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
定额标准。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
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本行填报第 30.1+30.2
行的合计金额。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



                       - 94 -
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分别填报第 30.1 行、第 30.2 行。
  31.第 31 行“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等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
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
额标准。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
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2.第 32 行“三十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
例减免企业所得税（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____%）”：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
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
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 号）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
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
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需填报符合条件的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保留至小数点
后四位，并按百分数填报。
  33.第 33 行“三十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免征 减征:减征幅度____%）”：
根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
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填报，二者
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企业所得税款地方分成 40%部分全部免征；选择“减征:
减征幅度____%”需填报“减征幅度”，减征幅度范围是 1 至 100，表示企业所得税地



                      - 95 -
方分成部分减征的百分比。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
征幅度”后填写“50%”。本行填报（应纳所得税额-本表以上行次优惠合计）×40%×
减征幅度的金额,以上行次不包括第 28.1 行至第 28.6 行、第 30.1 行、第 30.2 行。
  34.第 34 行“合计”：填报第 1+2+…+28-29+30+31+32+33 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28 行＝第 28.1+28.2+28.3+28.4+28.5+28.6 行。
  2.第 28.4 行＝第 28.4.1+28.4.2+…+28.4.10 行。
  3.第 30 行＝第 30.1+30.2 行。
  4.第 34 行＝第 1+2+…+28-29+30+31+32+33。
  （二）表间关系
  1.第 2 行＝表 A107041 第 31 行。
  2.第 3 行＝表 A107041 第 32 行。
  3.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
有优惠政策”时，本表第 6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4.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
惠政策”时，本表第 9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5.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
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
惠政策”时，第 10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6.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
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且 A107042“选择
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 11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7.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
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
系统集成软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且 A107042“选择适用



                              - 96 -
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 13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8.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含封装测试）企业” 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
策”时，第 15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9.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
键专用材料）企业”“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且 A107042“选择适
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 16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10.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 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
惠政策”时，第 26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11.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
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 27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12.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6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28 纳米的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
策”时，第 28.4.1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13.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
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 28.4.2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14.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
策”时，第 28.4.3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15.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
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 A107042“选择
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 28.4.4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16.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
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
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 97 -
时，第 28.4.5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17.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
用设备）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
28.4.6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18.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
键专用材料）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
第 28.4.7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19.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含封装测试）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时，第 28.4.8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20.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
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
系统集成软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
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 28.4.9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21.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2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
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
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4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2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
业）”“323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
件企业）”“324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
点软件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
28.4.10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22.第 32 行＝（表 A100000 第 25 行-本表第 1+2+3+4+5…-29+30+31 行）×40%×
减征幅度。
   23.第 34 行＝表 A100000 第 26 行。




                                 - 98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选择适用优惠政策             □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         □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减免方式 1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1
减免方式 2…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2…
                              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行次                        项       目                    金额

1          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人员
2              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指标
3                 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     研发   二、研发费用总额
      费用
5     指标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6     收入   三、企业收入总额
      指标
7          四、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

8          五、其他 1（指标名称：______）
      其他
9          六、其他 2（指标名称：______）
      指标
10         七、其他 3（指标名称：______）

11    减免税额




                                 - 99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
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2019 年第 6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
惠有关情况。
  一、总体填报说明
  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需按照企业整体情况填报本表，其
中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
路生产项目”“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
目”“九、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的
纳税人，应当填报除本表第 11 行“减免税额”以外的本表其他相应项目。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企业以前年度符合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已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
可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符合最新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选
择适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中勾选“□延
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或“□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 100 -
      当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存在按项目享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减免方式 1”“减
 免方式 2”…，并同时填报对应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1” 和 “获利年
 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2”…。
      1.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000000）
                                           “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
 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除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
 税人存在按项目享受优惠的情况外，纳税人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若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纳税人存在多个项目的，应将所有享受优惠的项目减免方式等情况填入本表，项
 目数量可以增加。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
代码     减免方式类型   原政策   新政策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
                               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8 微米的企业）
                              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
                                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
                      
                                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
      企业二免三减半         
110                             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免税）                    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
                      
                                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             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             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
                              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              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8 微米的企业）
                              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
                                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
                      
                                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
      企业二免三减半         
120                             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减半征收）                   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
                      
                                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             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             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
                              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
                 
                                业）
      企业五免五减半                   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
210              
        （免税）                    业）
                                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
                      
                                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企业五免五减半                   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
220              
       （减半征收）                   业）




                           - 101 -
                                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
                   
                                业）
                                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
                      
                                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2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
                       
                                电路设计企业）
                                2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集成
                       
                                电路设计企业）
                                312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
                       
                                点软件企业）
                                313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
                       
      企业减按 10%税率                点软件企业）
300
      征收企业所得税                   314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
                       
                                点软件企业）
                                322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
                       
                                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3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
                       
                                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4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
                       
                                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
      企业减按 15%税率                业）
400
      征收企业所得税                   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
                                业）
      项目所得二免三减
510                           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
       半（免税）
      项目所得二免三减
520                           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
      半（减半征收）
      项目所得五免五减                  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
610                   
       半（免税）                    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项目所得五免五减                  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
620                   
      半（减半征收）                   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项目所得十免（免
700                            16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企业）
         税）
                                2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
                       
                                电路设计企业）
                                2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集成
                       
                                电路设计企业）
                                312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
                       
                                点软件企业）
                                313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
                       
                                点软件企业）
800   企业五免（免税）
                                314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
                       
                                点软件企业）
                                322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
                       
                                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3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
                       
                                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4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
                       
                                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900   企业十免（免税）                 16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企业）
      2.“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适用选择“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 102 -
“十免”等定期减免类型的纳税人填报。其中，
                    “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按照财税〔2012〕
27 号、财税〔2015〕6 号、财税〔2018〕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
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1.第 1 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
数。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第 2 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
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3.第 3 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第 4 行“二、研发费用总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等文件规定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
  5.第 5 行“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
发生的研发费用。
  6.第 6 行“三、企业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
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7.第 7 行“四、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
如下：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


                      - 103 -
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
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
  （5）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
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
  （6）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
销售（营业）收入。
  8.第 8-10 行“其他指标”：填写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其他税收优惠有关指标名称
及具体情况。
  9.第 11 行“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当减免
方式为“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项
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项目所得十免
（免税）”时，本行无需填报。
  三、表内、表间关系
               本表第 11 行与 A107040 表行次对应关系表：
                     选择适用   优惠方                     A107040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                             减免方式类型
                     优惠政策   式代码                     对应行次
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       原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6
小于 0.8 微米的企业）         原政策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6
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       原政策    210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9
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        原政策    220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9
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       原政策    210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10
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         原政策    220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10
                      原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26
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       原政策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26
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         新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28.4.3
                      新政策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28.4.3
                      原政策    210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27
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
                      原政策    220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27
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新政策    210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28.4.2
亿元的企业）
                      新政策    220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28.4.2
16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
                     新政策      900     企业十免（免税）        28.4.1
小于 28 纳米的企业）
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      原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11



                            - 104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原政策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11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     新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28.4.4
业）                新政策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28.4.4
2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                   企业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
                  新政策     300                      28.4.5
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                     所得税
企业）               新政策     800     企业五免（免税）         28.4.5
2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                   企业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
                  新政策     300                      28.4.5
领域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                     所得税
企业）               新政策     800     企业五免（免税）         28.4.5
                  原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13
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
                  原政策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13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
                  新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28.4.9
鼓励的软件企业）
                  新政策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28.4.9
312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                   企业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
                  新政策     300                      28.4.10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                     所得税
业）                新政策     800     企业五免（免税）         28.4.10
313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                   企业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
                  新政策     300                      28.4.10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                     所得税
业）                新政策     800     企业五免（免税）         28.4.10
314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                   企业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
                  新政策     300                      28.4.10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                     所得税
业）                新政策     800     企业五免（免税）         28.4.10
                  原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13
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
                  原政策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13
系统集成软件—符合条件的软
                  新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28.4.9
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新政策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28.4.9
322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                   企业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
                  新政策     300                      28.4.10
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                     所得税
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新政策     800     企业五免（免税）         28.4.10
323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                   企业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
                  新政策     300                      28.4.10
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                     所得税
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新政策     800     企业五免（免税）         28.4.10
324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                   企业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
                  新政策     300                      28.4.10
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                     所得税
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新政策     800     企业五免（免税）         28.4.10
                  原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15
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   原政策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15
封装测试）企业           新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28.4.8
                  新政策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28.4.8
                  原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16
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   原政策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16
用材料）企业            新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28.4.7
                  新政策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28.4.7
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   原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16



                        - 105 -
备）企业   原政策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16
       新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28.4.6
       新政策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28.4.6




             - 106 -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 年第 1 号）、《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1〕2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
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境外所得
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纳
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
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 A108010、表 A108020、表 A108030 的合计
金额填报本表第 1 行。
  （二）列次填报
  1.第 1 列“国家（地区）”：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
抵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
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
免方式，无需填报。
  2.第 2 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表 A108010 第 14 列-第 19 列-第 24 列的金额。
  3.第 3 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表 A108010 第 18 列-第 26 列的金额。
  4.第 4 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表 A108020 第 4+8 列的合计金额。
  5.第 5 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 3-4 列的余额。当第 3-4 列＜0 时，本列
填报 0。
  6.第 6 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


                        - 107 -
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抵减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
弥补的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
报 0。
  7.第 7 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 5-6 列金额。
  8.第 8 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 25%。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
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第一条规定
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 15%。
  9.第 9 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第 7×8 列金额。
  10.第 10 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表 A108010 第 13 列-第 23 列-第 25 列
金额。
  11.第 11 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
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2.第 12 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
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按第 10 列、第 11 列孰小值填报。
  13.第 13 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限额
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按
第 11-12 列金额填报。
  14.第 14 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
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按表 A108030 第 13 列金额填
报。
  15.第 15 列至第 18 列由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1）第 15 列“按低于 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
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
效税率低于 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2）第 16 列“按 1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
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 15 列情形外，填报按照 12.5%计算的抵免
额。



                         - 108 -
   （3）第 17 列“按 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
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 25%的，
填报按照 25%计算的抵免额。
   16.第 19 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第 12+14+18 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5 列＝第 3-4 列，当第 3-4 列＜0 时，本列＝0。
   2.第 6 列≤第 5 列。
   3.第 7 列＝第 5-6 列。
   4.第 9 列＝第 7×8 列。
   5.第 12 列＝第 10 列、第 11 列孰小值。
   6.第 13 列＝第 11-12 列。
   7.第 14 列≤第 13 列。
   8.第 18 列＝第 15+16+17 列。
   9.第 19 列＝第 12+14+18 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2 列各行＝表 A108010
第 14 列相应行次-第 19 列相应行次-第 24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
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 行第 2 列＝表 A108010 第 14 列合计-第 19 列合计-第
24 列合计。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3 列各行＝表 A108010
第 18 列相应行次-第 26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
免方式，第 1 行第 3 列＝表 A108010 第 18 列合计-第 26 列合计。
   3.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4 列各行＝表 A108020
第 4 列相应行次+第 8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
方式，第 1 行第 4 列＝表 A108020 第 4 列合计+第 8 列合计。
   4.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6 列合计≤第 5 列合
计、表 A106000 第 9 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合计+表 A100000 第 18 行的孰小值；若选择“不



                            - 109 -
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 行第 6 列≤第 1 行第 5 列、表 A106000
第 9 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合计+表 A100000 第 18 行的孰小值。
   5.第 9 列合计＝表 A100000 第 29 行。
   6.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0 列各行＝表 A108010
第 13 列相应行次-第 23 列相应行次-第 25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
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 行第 10 列＝表 A108010 第 13 列合计-第 23 列合计-第
25 列合计。
   7.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4 列各行＝表 A108030
第 13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 行第
14 列＝表 A108030 第 13 列合计。
   8.第 19 列合计＝表 A100000 第 30 行。




                            - 110 -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境外所得可抵免的所得税
                          境外税后所得                                                                            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
                                                        额
                                                                                      境外                                                   境外享
                                                                      境外                   境外
                                                                                      分支                                           新增境外直接投 受免税
                                                                      分支                   所得
                                                                                      机构        境外          新设境外分支机构所得             资相对应的股息 政策的
                                                                      机构                   对应
            股息、                                                                       调整        所得                                    所得   所得小
      国家 分支                                        直接 间接     享受    境外                      调整
            红利       特许                                               收入              分摊        纳税                                          计
      （地 机构             财产                         缴纳 负担     税收    税前                      的相
            等权 利息 租金 权使    其他                                         与支              扣除        调整
      区） 营业             转让                 小计      的所 的所     饶让 小计 所得                      关成
            益性 所得 所得 用费    所得                                         出纳              的有        后所        调整分
行        利润             所得                         得税 得税     抵免                            本费                                对应的
            投资       所得                                               税调              关成        得         摊扣除 纳税 纳税调     对应的
次        所得                                         额  额     税额                            用支          营业            境外所     股息境
            所得                                                                        本费                  的有关 调整 整后所     股息所
                                                                      整额                   出           利润            得税额     外所得
                                                                                      用                   成本费 额   得       得
                                                                                                                             税额
                                                                                                           用

                                                                                                18(1
                                                                         14(9+                                         22                      26
                                           9(2+…                  13(10+                        4+15
       1      2   3   4   5   6    7   8           10   11   12          10+11   15   16   17          19    20   21 （19-20   23    24   25   （22+2
                                             +8)                  11+12)                        -16-
                                                                           )                                         +21）                      4）
                                                                                                 17)

1
2
3
4
5
6
7
8
9
      合
10
      计




                                                                    - 111 -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
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
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
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
源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 2 列至第 9 列“境外税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所得，
包含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税后所得。
  3.第 10 列“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
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4.第 11 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
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
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5.第 12 列“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
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
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6.第 15 列“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




                   - 112 -
入、支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7.第 16 列“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
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8.第 17 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
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
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9.第 18 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 14+15-16-17 列的金额。
  10.第 19 列至第 26 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填
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
资取得的所得。本表“新增投资”是指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对境
外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20%的新增投资。
  11.第 19 列“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已计入本年利润总额的新设立境外分支机
构营业利润。
  12.第 20 列“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
本年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
  13.第 21 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收入、扣除等按照
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14.第 22 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 19-20+21 列的金额，若为负数则填 0。
  15.第 23 列“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新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本年营业利润
按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
款，包括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新设立的境外
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税额，且该
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16.第 24 列“对应的股息所得”：填报纳税人本年从其持股比例超过 20%（含）的
境外子公司分回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属于新增直接
投资所对应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113 -
  17.第 25 列“对应的股息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从其持股比例超过 20%
（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属于
新增直接投资所对应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缴境外所得税，包含如下：
  一是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二是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
  三是享受了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给予的免税或减
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18.第 26 列“境外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小计”：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20〕31
号规定享受免税的境外所得金额，金额等于第 22+24 列。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9 列＝第 2+3+…+8 列。
  2.第 13 列＝第 10+11+12 列。
  3.第 14 列＝第 9+10+11 列。
  4.第 18 列＝第 14+15-16-17 列。
  5.第 22 列=第 19-20+21 列。
  6.第 26 列=第 22+24 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3 列各行-第 23
列各行-第 25 列各行＝表 A108000 第 10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3 列合计-第 23 列合计-第 25 列合计＝表 A108000 第 1
行第 10 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4 列各行-第 19
列各行-第 24 列各行＝表 A108000 第 2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4 列合计-第 19 列合计-第 24 列合计＝表 A108000 第 1
行第 2 列。
  3.第 14 列合计-第 11 列合计＝表 A100000 第 14 行。




                              - 114 -
  4.第 16 列合计+第 17 列合计＝表 A105000 第 28 行第 3 列。
  5.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8 列各行-第 26
列各行＝表 A108000 第 3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
抵免方式，本表第 18 列合计-第 26 列合计＝表 A108000 第 1 行第 3 列。




                          - 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