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效力位阶**：行政法规；**成文日期**：2019-04-20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212281/content.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