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

**效力位阶**：行政法规；**成文日期**：1984-09-18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2982/content.html

第一条 凡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包括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为纳税人。 第三条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按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或批准的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 一、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 二、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大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划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纳税人遇有特殊情况，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省级以下企业，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省级和中央级企业，报经税务总局批准。 需要统一减税、免税的，由财政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