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效力位阶**：行政法规；**发文字号**：国发〔1984〕161号；**成文日期**：1984-11-15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2983/content.html

为了有利于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四个经济特区和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对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以下统称客商），在上述特区和城市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营企业，给予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优惠。 　　一、经济特区 　　（一）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统称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1.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行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从事服务性行业，客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特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特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四）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应当征收工商统一税的，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前，属于生产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交通工具、耐用消费品，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和其他各种生活用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仍然按照税法规定的工商统一税税率减半征收；其余的进口货物，都免征工商统一税。客商个人携带进口自用的烟、酒、行李物品、安家用品，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六）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七）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等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确定对少数产品照征或者减征工商统一税；其他产品都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 　　（八）特区企业将减征、免征工商统一税的进口货物或者在特区生产的产品运往内地，应当在进入内地时，依照税法规定补征工商统一税；客商个人从特区进入内地携带自用的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九）特区企业从事商业、交通运输业、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银行、保险业取得的收入，按照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上述企业在开办初期需要给予定期减征、免征工商统一税照顾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十）在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比照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开发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开发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四）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属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工商统一税。 　　（六）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七）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三、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 　　（一）在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以下统称老市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老市区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的老市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3.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4.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5.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 　　6.建筑业。 　　对老市区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上述优惠税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执行。 　　（二）对老市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老市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五）老市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六）老市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部分，免征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七）在老市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四、施行日期 　　本规定有关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度起施行；有关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