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效力位阶**：法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成文日期**：2017-11-04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92/content.html
**整理**：枫林新语；**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fgk.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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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