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效力位阶**：法律；**成文日期**：2005-02-28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814/content.html
**整理**：枫林新语；**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fgk.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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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
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