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


       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

  一、迁移前事项办理指引
  （一）纳税人申请迁移前，应当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
变更登记，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
备，并且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符
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若不符合条件，税务机
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
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
  （二）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
当期增值税申报。
  （三）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
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
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
结当期扣缴申报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
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
（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五）出口企业申请跨省（市）迁移的，应按照出口退（免）
税备案撤回的流程办理出口退（免）税清算。清算完成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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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将迁移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的撤回状态设置为“迁
出”。
  二、迁移后事项办理指引
  （一）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
纳税申报义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二）总、分机构发生跨省（市）迁移的，应在迁移后变更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
  （三）纳税人在判断销售额是否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
对迁移前后的销售额应连续计算。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四）纳税人在迁出地尚未勾选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可在迁入地勾选抵扣，纳税人在迁
出地已开具但尚未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应在迁入地申报。
  （五）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迁移纳税人，按规定向迁
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的留抵
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缴回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六）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入库、退库。
  （七）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
后需办理退（补）税等事项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继续办理。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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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迁出前已暂扣的出口退（免）税税款，后续需要解除的，在
迁出地税务机关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税款，继续办理出口退
（免）税核准和退库；已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发生退运，由迁
出地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
税人在迁移前开具的出口退税证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
退税证明作废和出口退税证明补打。
  迁移纳税人在迁入地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按新备案
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
  对于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涉及需
要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追回已出口
退（免）税税款。
  （八）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
后申请退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退库。
  纳税人更正迁移前纳税申报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
  （九）纳税人按规定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的，
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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