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面试考生守则


  一、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在规定时间（面试当天
7:30-8:00）进入候考室。未按时到达的，按弃考处理。
  二、面试考场与顺序通过抽签确定，抽签于当天面试前
在候考室进行。
  三、在候考过程中不得携带或使用任何通讯工具和电子
器材，不得与候考室以外的人员联系、交谈，不得随意出入
候考室。如有特殊情况，报告候考室管理人员处理。
  四、考生应按照抽签顺序，在考场引导员的指引下进入
面试考场，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包括空白纸和笔在内的任何
物品和资料。
  五、面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
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违者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六、面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带走面试试题和草稿纸。
  七、面试结束后，考生应在考场引导员指引下迅速离开
考场，不得在面试考场附近逗留、议论或大声喧哗，不得返
回候考室。
  八、考生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对无理取闹、作弊或违
反面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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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试考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面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一）请他人代为面试。
  （二）在候考及面试期间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络。
  （三）在候考及面试期间有意泄露面试抽签序位号，擅
自离场。
  （四）在面试考场向考官通报自己姓名、工作单位及背
景资料。
  （五）面试期间会见面试考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面试结束后不按规定路线离开面试考场和校区，
与工作人员及其他未面试考生交谈、透露试题内容。
  二、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他人或威胁他人的，
除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成绩外，通知其所在单位进一步处理；
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对违反保密规定以及其他影响面试工作公正性或面
试正常开展的违纪行为，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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