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表
记录单位：
 服务商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称（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服 务 商
 地   址
 失信程度    □一般失信行为   □ 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运维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较多，且未按承诺改进到位的；
      3.违反合同约定内容，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配合监理工作或对监理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包括CA等）；
      2.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失信行为
      3.违反合同约定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具体情形
      4.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
      或变相收费；
      5.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6.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
      7.存在“围猎”税务人员行为的；
      8.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
      9.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10.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注：填表时，仅需保留当前失信服务商对应的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失信行为情况描述
 （须描述清楚具体情形、产生的不良后果，可另附详细说明）




填表人及联系方式：

                    （记录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