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为维护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的公正性和权
威性，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办法。
  一、违纪行为及其处理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一）携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软盘、光盘、DVD、硬
盘、U 盘、闪存、CF 卡、SD 卡、SM 卡、XD 卡、记忆棒等，
下同）
  、书籍、资料、草稿纸、字条、对讲机、微型录音机、
无线耳机、手机等物品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将携
带物品放到指定位置；
  （二）未在指定机位就座进行考试，随意出入考场；
  （三）在考场内交谈、喧哗、吸烟、旁窥、交头接耳；
  （四）提交试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五）不服从监考及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管理；
  （六）抄录试题内容带出考场。
  上述行为由监考人员当场提出警告并纠正。情节严重
的，由主、副监考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中写明违纪者
的姓名、准考证号以及违纪情节，并由考生签名确认，按作弊处理。
  二、作弊行为及其处理
  下列属于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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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电子存储介质和电子通信工具，偷看夹带书
籍、字条等物品；
     （二）偷看他人试卷或采取有关行为、语言进行交流；
     （三）通过扔纸条、打手势等各种方式传递信息和草稿纸；
     （四）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五）考试结束前离开考场后，传播考试试题内容；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
     （七）利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或其他技术手段接收、
发送考试相关信息；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
中写明作弊人员姓名、准考证号以及违纪类别，并由考生本
人签名确认，按作弊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作进一
步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取消本次考试
资格
     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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